第二十一条
施肥。依据林草中药材营养需求特性、土壤肥力等因素,科学制定肥料施用技术规程。肥料施用不应产生面源污染,且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优化施肥种类、时间、数量与施用方法,避免土壤因长期使用肥料而造成退化。 以施用植物源生物有机肥、碳基肥和生物液体肥为主,优先使用经国家批准的菌肥及中药材有机专用肥。 禁止施用化学肥料及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 第二十二条
灌溉和排水。在播种、育苗、移苗定植等生长过程中的需水关键期及时灌溉,保证林草中药材的水分供给。灌溉用水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低洼易涝区根据需要设置排水设施。 第二十三条
有害生物防控。对有害生物以预防为主,选用自然调控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防治。充分利用生态系统的自我调控能力,因地制宜,采用引入天敌、特异性伴生植物等方法,辅以必要诱杀、隔离等人工措施,有效控制有害生物对林草中药材生产的不利影响。禁止使用化学农药。 第二十四条
采收与初加工。根据林草中药材品种、用途及其采收要求,制定采收技术规程,科学安排采收时间,适时、规范采收。鼓励采用不影响药材质量和产量的机械化采收方法。采收过程中,避免产生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生态环境问题。 林草中药材采收后,可就地进行拣选、清洗、去除非药用部位、干燥及特殊处理等初步加工,应按照产地初加工技术规程进行处理。初加工处理及临时存放过程中,严防淋雨、浸泡,严禁硫磺熏蒸、染色、增重、漂白、掺杂等,防止中药材品质下降。 第二十五条
贮藏。根据林草中药材对贮藏温度、湿度、光照、通风等环境条件要求,制定中药材采收后临时存放、加工过程中存放和成品存放的贮藏规范。鼓励采用现代贮藏保管新技术。有特殊要求的中药材贮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章 关键环节管控 第二十六条
开展产地环境质量监测、生产过程监管、产品质量检测等关键环节管控,确保林草中药材质量安全、可追溯。 第二十七条
投入品管控。严格农药、肥料等投入品管控,禁止使用对生态环境有毒、有害的投入品。 第二十八条
种植过程监测。在生态种植全过程中,对生产安全、种植活动、产品质量、环境影响和生态状况等,进行监测和记录。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种植方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机械装备使用管理。针对林草中药材种植区特点,可根据条件适度使用精量播种机、种苗移栽机、药材收获机等机械装备,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开展机械化作业时,应避免造成水土流失,以及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第三十条
产地环境质量监测。建立林草中药材产地环境监测管理机制,定期对产地土壤、空气、水质等环境质量监测,及时掌握监测信息,并适时公布,保障生产环境的清洁和安全。 第三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测。依据《中国药典》相关规定,开展林草中药材理化指标、功效成分、组织特征等性状和重金属、农药残留成分检测,进行产品质量分级,保证林草中药材质量达标。 第三十二条
产品追溯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管理规定,构建覆盖产地环境、种植过程、投入品使用、采收、产地初加工、包装储运、质量检测、销售等关键环节的全程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体系,相关信息应纳入管理数据库。 第六章 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集中连片的原则,结合市场需求,建设林草中药材生态种植生产基地。基地建设应充分论证、科学选址、合理分区、完善配套设施,编制总体规划和生产经营方案。 第三十四条
加强档案管理与人员培训,并对种植活动相关的台账、文件、图册、音像等资料及时建档、管理,专人负责、长期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术语和定义。 乡土品种:本地区天然分布品种或者已引种多年且一直表现良好的外来品种。 引种品种:从本地以外其他同质区域引入,通过引种试验,并加以培育或繁殖的优良品种。 道地品种: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与其他地区所产同种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品种。 互作共生:不同植物品种依据自身生物学特性,相互促进或抑制生长的作用关系。 第三十六条
本通则主要依据《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NY/T 393 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NY/T 798 复合微生物肥料农业行业标准》《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通用规则》等相关文件与标准的各项原则及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