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6.3实验室检测 5.2. 6.3.1实验室 检测应满足以下要求: a)仪器设备的性能满足检测方法的要求,且经过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b)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批准的检测方法,在样品保存有效期内进行检测; c) 实验室应避免交叉污染,并满足仪器设备使用和检测方法的要求。对天平室、理化分析室、热解吸室和γ能谱核素分析室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对环境条件进行控制并实时记录; d)按照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对仪器使用情况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仪器设备使用状态、使用时间、样品编号、样品名称、样品数量、检测项目和使用人等信息: e)标准物质及化学试剂使用和配制需实时记录,记录应完整清晰,记录内容包括标准物质及化学试剂的名称、批号、生产单位、配制时的环境条件、配制浓度、配制方法、配制日期、配制人等信息; f)优先采用国家认可的标准物质配制标准溶液,低浓度的标准贮备溶液和标准系列溶液宜当日配制和使用;配制标准贮备溶液时,需记录配制过程,记录内容包括标准物质名称、批号、生产单位、有效期和受控编号,所配制标准贮备液的受控编号、配制过程、配制浓度、配制环境条件、配制日期、有效日期、配制人和复核人等信息。标准贮备液的配制记录宜与检测任务的样品检测原始记录一起归档保存,其他检测任务使用该贮备液时,可通过备注配制记录保存的检测任务编号进行溯源; g)标准物质、化学试剂、耗材和实验用水应进行验收,以确保满足检测方法的要求; h)标准系列宜在 每次使用时现用现配。除试剂空白外,标准系列不少于5个点。标准系列浓度最低点需在待测有害因素定量下限附近,浓度最高点的含量不能超过标准检测方法定量测定范围的上限值; i)样品分析前先测定样品空白(或基底/本底)和质量控制样品(质控样、加标回收样品或标准砝码,对γ能谱是指刻度源或标准物质)。样品空白的测定含量一般应 小于待测指标的定量下限。测定质控样和标准砝码的检测结果应在给定的参考值范围内,测定加标回收样品的加标回收率应在90%~ 110%之间;测定大批量样品时,每测定50个样品需再次测定一次质量控制样品,当质量控制样品检测结果符合要求时,继续测定样品,否则上一次测定质量控制样品后检测的样品应重新检测; j) 样品测定含量宜在校准曲线的测定范围内,如含量超过测定范围,需将样品稀释后再行测定,计算时乘以稀释倍数; k)检测结果计算应使用各实验室做出的解吸(洗脱/消解)效率,不能直接采用标准检测方法中给出的解吸(洗脱/消解)效率; l)因保存时限有要求需在现场进行测定的样品,可使用便携式检测仪器进行检测,便携式检测仪器的性能应满足检测方法要求。现场测定应在对样品无污染的场所进行,环境条件应满足仪器设备使用和检测方法的要求,并实时记录; m) γ能谱刻度需进行能量刻度和效率刻度,按照GB/T 11713 要求执行: n) 氡及其子体浓度检测按照GBZT 182要求执行: o) 总a、总β放射性活度浓度检测按照GB/T 5750. 13、HJ 898、HJ 899、 EJ/T 900和EJ/T 1075等要求执行: . p) y放射性活度浓度检测按照 GB/T 11713和WS/T 184等要求执行: q) 氚放射性活度浓度检测按照HJ 1126和EJ/T 1047等要求执行,空气中14C放射性活度浓度检测可按照EJ/T 1008标准要求执行。 5.2.6.3.2 实验室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应全面、清晰、完整,并按照要求划改、复核和签字,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用人单位名称、 检测任务编号、检测项目、检测依据、实验室环境条件(温度、湿度等)、仪器设备(名称、型号)及编号、仪器设备测定条件参数、解吸(洗脱/消解)效率、结果计算公式、样品处理方法、方法定量下限、最低定量浓度、收样日期、检测日期、检测人员和复核人员; b)标准贮备 液配制情况、校准曲线配制情况、校准曲线的测定情况和质量控制情况( 包括质控样品来源或加标样品的配制过程、质控样品或加标样品的测定结果和判定) ; c)样品编号、采样体积、样品空白和样品测定结果。 5.2.6.3.3打印归档的标准系列和样品(包括样品空白和质控样品)检测谱图应有样品唯一性编号、样品进样时间、样品进样瓶位置(自动进样时)和谱图保存电子路径等信息,按电子路径能在电脑中溯源保存的检测谱图。 5.2.6.4职业病危害因 素检测的记录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记录表格参见附录F. 5.2.6.5检测结果处理 检测结果处理参见附录G。 5.2.7分析与评价 5.2.7.1非放射性因素 检测结果及结果判定中,应分别列出各岗位(工种)全部采样与测量对象(或地点、时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同时按岗位(工种)汇总检测结果,取接触浓度或强度的最大值,依据GBZ 2. 1和GBZ 2. 2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给出评价结论。 5.2.7.2放射性因素按照检测点位汇总放射防护检测结果,取检测结果的最大值,依据GB 18871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给出评价结论。 5.2.7.3 对于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岗位(工种、点位),应分析其超标原因。 5.2.8定期检测报告编制 5.2.8.1
定期检测报告的编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由参与现场调查和(或)采样与测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编制; b) 对资料和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给出检测结论,并提出建议和措施。 5.2.8.2定期检测报告的章节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检测与评价依据。列出现场采样与测量、实验室检测及结果判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b) 检测类别及范围。列出检测任务来源、检测类别和检测范围; c) 用人单位概况。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岗位(工种)设置及生产制度、生产工艺及设备情况、辐射源项、原辅材料及产品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及运行情况、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及使用情况和劳动者作业情况; d)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对检测范围内工作场所/岗位(工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索的来源和产生途径,列出接触时间及频度; e)检测项目确定。分析原辅材料、工艺及设备、劳动者接触情况,确定检测项目; f)现场采样与测量。包括现场采样与测量时的生产情况、布点情况、采样要求(采样与测量方式、时长和频次)和现场环境气象条件(温度、湿度和气压) ; g)检测结果分析与评价。列出本标准5.2. 7条要求的内容; h)检测结论。给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列出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并按岗位(工种、点位)给出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超标情况,分析超标原因,提出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i)建议。针对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按照消除替代、工程控制、管理控制、个体防护的优先控制原则,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及建议。对GBZ 2.1中标注致癌性标识、“敏”标识、“皮” 标识的化学有害因素,提出可有效减少或避免接触的建议。 5.2.8.3分多次完成的检测任务,应注明当次检测范围,多个检测报告应通过检测任务编号进行关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