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 89- -2007《职业性汞中毒诊断标准》,与GBZ 89- -200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 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 ——更改了 诊断原则(见第4章,2007年版的第3章) ; . ——删除了观察对象(见2007年版的第4章) ; ——更改了 诊断分级(见第5章,2007年版的第5章) ; . ——删除了处理原则(见2007年版的第6章) ; ——更改 了附录A的内容(见附录A,2007年版的附录A)。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职业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盐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扬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同济大学附属杨浦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帮梅、张宏群、窦建瑞、匡兴亚、夏丽华、张红兵、闫永建、韩磊、陈建超。 本标准及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2年首次发布为GBZ 89- -2002; ——2007年第一 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职业性汞中毒诊断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汞中毒的诊断原则及诊断分级;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接触金属汞所致汞中毒的诊断。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Z 73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 76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 79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的诊断 GBZT 157职业病诊 断名词术语 GBZ/T 247职业性慢性 化学物中毒性周围神经病的诊断 3术语和定义 GBZT 157界 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诊断原则 4.1急性中毒 根据短期内吸入大量汞蒸气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出现以呼吸系统、口腔及消化系统、肾脏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辅助检查结果,参考职业卫生调查资料、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 4.2慢性中毒 根据密切接触金属汞6个月及以上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出现以口腔、神经系统和肾脏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辅助检查结果,参考职业卫生调查资料。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 5诊断分级 5.1 急性中毒 5.1.1 轻度中毒 短期吸入大量汞蒸气后,可出现发热、寒颤、头痛、胸痛、咳嗽、全身乏力等症状,尿汞可增高,并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口腔-牙龈炎和(及)胃肠炎; b) 急性气管-支气管炎(见GBZ 73); c) 急性轻度中毒性肾病(见GBZ 79)。 5.1.2 中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基础上,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 急性支气管肺炎或间质性肺水肿(见GBZ 73); b) 急性中度中毒性肾病(见GBZ 79)。 5. 1.3重度中毒 在中度中毒基础上,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 肺泡性肺水肿 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见GBZ 73); b) 急性重度中毒性肾病(见GBZ 79); c) 急性中毒性脑病 (见GBZ 76)。 5.2慢性中毒 5.2.1轻度中毒 密切接触金属汞6个月及以上,尿汞增高,网时具有下列表现之二者: a) 神经衰弱综合征; b) 眼睑、舌或手指细小震颤: c) 口腔-牙龈炎; d) 近端肾小管功能障碍:如尿中低分子蛋白含量增高: e) 慢性轻度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见GBZ/T 247)。 5.2.2中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的基础上,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 精神病性障碍; b) 四肢粗大震颜: c ) 慢性肾脏病2期~3期; d) 慢性中度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见GBZ/T 247)。 5.2.3重度中毒 在中度中毒的基础上,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 中毒性脑病; b) 慢性肾脏病4期~5期; c) 慢性重度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见GBZ/T 247)。 6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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