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医院感染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管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口腔医院、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吉林大学口腔医院、北京电力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韬、张伟、刘翠梅、胡国庆、张流波、沈曙铭、台保军、冯秀兰、孙宁、罗奕、张祖燕、佟岱、段少宇、刘东玲、李秀娥。
口腔门诊医院感染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口腔门诊医院感染管理要求、预防与控制措施和建筑要求等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开展口腔疾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Z 130 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GBZ/T 213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WS/T 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WS/T 368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 WS 394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WS 506 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牙科综合治疗台 comprehensive dental treatment equipment 用于口腔诊疗的基本设备,由治疗灯、患者椅、吸引装置、痰盂、操作面板、电动机、电器开关、连接诊疗器械、水路、气路以及管路接口等组成。 3.2牙科综合治疗台水路 dental unit water lines ,DUWL 牙科综合治疗台内的供水管道与排水管道、阀门、独立储水罐等构成的系统。 3.3牙科诊疗用水
dental treatment water 牙科诊疗过程中用于牙科手机高速转动冷却、超声洁牙设备、非外科手术部位冲洗等用水。 3.4牙科临床接触表面 clinical contact surfaces 口腔诊疗过程中可能被飞沫、气溶胶和医务人员手直接接触污染的物体表面,包括牙科综合治疗台的灯开关、治疗灯把手、操作台面、诊疗器械连接处、牙科放射设备、辅助口腔检查诊疗的设备及设施等。 3.5标准预防 standard
precaution 基于患者的体液(血液、组织液等)、分泌物(不包括汗液)、排泄物、黏膜和非完整皮肤均可能含有病原体的原因,针对医院患者和医务人员采取的一组预防感染措施。 注:包括手卫生,根据预期可能的暴露穿戴手套、隔离衣、口罩、帽子、护目镜或防护面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安全注射,以及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处理污染的物品与医疗器械等。 3.6个人防护用品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PPE 用于保护使用者避免接触病原体的各种屏障用品。 注:包括口罩、手套、护目镜、防护面罩、隔离衣、医用一次性防护服、防水围裙等。 3.7一次性隔离屏障 disposable isolation covering 用于设备设施等物体表面,不透水、不可重复使用的防护膜、纸、管、透明塑料袋等。 3.8自然通风
natural ventilation 利用建筑物内外空气的密度差引起的热压或风压A ,促使空气流动而进行的通风换气。 3.9微过滤器
microfilter 安装在牙科综合治疗台水路系统进水口的水调节器上,孔径在0.03μm~10μm,用于过滤水中微生物的滤膜。 3.10粗过滤器 coarse
filter 安装在牙科综合治疗台水路系统进水口的调节器上,孔径在20μm~90μm,用于过滤水中杂质的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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