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牙科诊疗用水要求 5.4.1 基本要求 5.4.1.1 口腔外科操作和种植牙操作使用的牙科手机的冷却用水或冲洗用水应选择无菌水。 5.4.1.2 免疫缺陷患者接受口腔诊疗时宜选择无菌水。 5.4.1.3 怀疑感染暴发与牙科综合治疗台水路系统有关时,应对牙科综合治疗台水路系统进行检测。检测方法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或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检测。 5.4.2 牙科综合治疗台用水 5.4.2.1 牙科综合治疗台水源应符合 GB 5749 要求。 5.4.2.2 牙科综合治疗台用水宜选择软化水(去离子水)。 5.4.2.3 独立储水罐用水宜选用纯净水或蒸馏水,使用时间不应超过 24h,每日治疗结束后应将罐中的余水排空,清洁干燥后备用。 5.4.2.4 每日开诊前应对牙科综合治疗台水路系统冲洗 2min~3min。每位患者诊疗前后冲洗牙科综合治疗台水路系统 20s~30s。 5.4.2.5 直接由市政供水的牙科综合治疗台,进水口处应安装粗过滤器和微过滤器。 5.4.2.6 通过软化水系统或独立储水罐供水的牙科综合治疗台进水口处应安装微过滤器。 5.4.2.7 牙科综合治疗台水入口安装的粗过滤器和微过滤器应遵循厂家使用说明定期清洗和更换。 5.4.3 牙科综合治疗台水路系统清洁消毒方法 5.4.3.1 牙科综合治疗台自带水路消毒装置的应按照生产厂家使用说明进行消毒。 5.4.3.2 软水系统消毒应遵照使用说明定期更换树脂,定期对输水管道进行消毒。 5.4.3.3 独立储水罐应每周进行消毒。若独立储水罐内水混浊、异味或其它污染时应停止使用,即刻进行清洁消毒。储水罐与水路系统消毒方法参见附录 A。 5.4.3.4 其它方式供水应遵循生产商推荐的清洁、消毒方法进行处理。
5.5 口腔修复与技工要求 5.5.1 修复体、矫治器等给患者使用前应进行有效的清洁、消毒。 5.5.2 印模从患者口中取出后应立刻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去除唾液、血液和碎屑,并按材料选择适宜的消毒方法。 5.5.3 制作完成的修复体、矫治器等应进行清洁消毒,盛装于清洁容器内,并注明已清洁消毒返给临床使用。 5.5.4 临床返修的矫治器、修复体等送技工室前应进行清洁消毒,并注明已清洁消毒。 5.5.5 接触污染修复体的器械、制作工具等应在每位患者间进行清洁、消毒。
5.6 口腔放射设施、设备要求 5.6.1 频繁接触的放射仪器表面应每日进行清洁,遇污染时应及时进行清洁、消毒。 5.6.2 口腔内投照时和处理污染放射胶片套时应戴手套。接诊每位患者后应摘掉手套,再进行手卫生。 5.6.3 口腔内照射用的持片夹、平行投照定位夹等使用后应进行高水平消毒。 5.6.4 曲面断层咬合杆、数字牙片放射照相用传感器或影像板应在每位患者照射前使用一次性隔离屏障进行覆盖。 5.6.5 接触患者唾液的口腔放射设备操作控制面板及曝光控制按钮应在每位患者间进行表面清洁消毒或使用一次性隔离膜进行覆盖。 5.6.6 放射设备清洁、消毒用品的选择宜遵循生产商使用说明。
6 建筑要求 6.1 基本原则 6.1.1 应按照开展诊疗的项目,对建筑布局进行合理设计,至少应包括诊疗区(诊室、放射室等)、器械处理区、医疗辅助区(压缩空气设备区、负压吸引设备区、医疗废物暂存区和/或污水处理区;如需自行灌制石膏模型的诊所应有独立的模型灌制打磨区)、候诊区、医务人员办公区等。 6.1.2 诊室、放射室、器械处理区、压缩空气设备区、候诊区应独立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诊所或门诊部医疗废物暂存区、污水处理区、负压吸引设备区可放在同一房间。 b) 压缩空气设备区的压缩空气进气口位置应远离污染源,送入诊室的压缩空气应经无油处理。 c) 负压吸引设备区的排气口应远离建筑主要出入口、压缩空气设备进气口和人群聚集场所。 6.1.3 诊室内每台牙科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和净使用面积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相关文件要求设置。 6.1.4 两台牙科综合治疗台间宜设物理隔断(隔断高度≥1800mm)或两牙科综合治疗台头枕间距≥2400mm,具体要求参见附录 B。 6.1.5 诊室内应设立手卫生设施(水池、皂液、手消毒液、干手设施等)。诊室内应根据牙科综合治疗台的数量合理配备洗手设施,至少每两台牙科综合治疗台配备 1 套手卫生设施。 6.1.6 洗手设施宜配置在医务人员操作体位后侧或右侧。 6.1.7 口腔放射室建筑面积及防护要求应符合 GBZ 130 要求。 6.1.8 口腔种植治疗应为独立诊室,使用面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1.9 器械处理区建设应符合 WS 506 要求。
6.2 建筑材料 6.2.1 建筑材料宜便于清洁,地面宜光滑、无缝、无孔、无斜面、防漏。 6.2.2 诊室内的操作台外表面材料宜便于清洁,操作台靠墙放置时与墙面连接处宜圆弧形或完全封闭。
6.3 通风要求 6.3.1 各区域应通风良好,可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并符合以下要求: a) 自然通风宜根据季节、气温、室外风力和室内污染程度进行适时通风。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时,可采用机械通风设施加强室内的通风换气,或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方式。 b) 采用机械通风和集中空调系统应符合 WS/T 368 和 WS 394 的要求。 c) 设置机械通风或集中空调系统通风的诊室,室内最小新风量应不小于 2 次/h 换气次数,人均不小于 30m3/h 通风和空调的送风口不宜设置在牙科综合治疗台头枕部及器械台的上方。 6.3.2 口腔种植诊室或污染严重诊室宜安装空气消毒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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