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医疗服务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日友好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山东省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北京急救中心、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国强、陈玉国、吕传柱、潘曙明、曾红科、柴艳芬、马渝、孙树印、杨桦、谢苗荣。
医护人员院前医疗急救培训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护人员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前的培训目标、培训要求、培训内容、培训考核等。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专职/兼职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医护人员和从事重大事件医疗保障现场急救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医护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医护人员院前医疗急救培训 pre-hospital medical care training for medical
personnel 医护人员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所需知识和技能的规范化培训。
4 培训目标 通过规范化培训,提升医护人员对院前危及生命的急症快速识别、快速病情评估、紧急处理和安全转运等能力。
5 培训要求 5.1 培训总体要求 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以模拟场景和综合演练为主,掌握实际操作技能。 5.2 培训场地要求 总面积要求≥80平方米。 5.3 培训设备要求 依据培训内容配置所需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模拟人、操作模型、器械耗材、虚拟教学设备、用于培训反馈的设施设备等。 5.4 培训师资要求 由从事一线急诊急救工作5年及以上医护人员担任。技能培训时教师与学员比例不低于1:6。 5.5 培训模式要求 采用课堂理论授课与模拟场景实操相结合的培训模式,其中技能操作部分培训应在实景模拟环境中,通过不同的模拟病例进行操作培训与考核。 5.6 培训时间要求 全过程24学时。其中,理论授课及考试8学时,技能授课及考试12学时,综合能力培训及模拟场景演练4学时。更新时间,即培训周期,2年再次进行技能培训与考核。 5.7 培训管理要求 要求有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培训方案、培训安排、培训评估、培训档案、培训质控与改进等。
6 培训内容 6.1 急救技能 6.1.1 个人防护知识 个人防护知识培训内容,包括: a) 基本防护知识; b) 特殊防护知识。 6.1.2 现场评估 现场评估培训内容,包括: a) 现场安全评估; b) 现场患者评估。 6.1.3 基本急救技术 基本急救技术培训内容,包括: a) 院前检查技术,例如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血糖、心电图及心肌损伤等相关急性生理指标的解读; b) 静脉通路的建立和维护技术,必要时给与骨内通路的建立和维护; c) 氧疗技术; d) 吸引技术。 6.1.4 心肺复苏术 心肺复苏术培训内容,包括: a) 心脏骤停概述; b) 心脏骤停的评估及生存链急救系统启动; c) 单人心肺复苏操作流程、技术要点; d) 双人心肺复苏操作流程、技术要点; e) 自动体外除颤仪/电除颤仪操作流程、技术要点; f) 孕产妇心肺复苏操作流程、技术要点; g) 儿童及婴儿心肺复苏操作流程、技术要点; h) 团队心肺复苏队员角色分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