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 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意见 国卫药政发〔202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医保局、中医药局、疾控局、药监局: 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加强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建设,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常见病用药种类,更好满足人民用药需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和优化基层用药种类 省、市级卫生健康委按照防治慢性病规划和基层服务能力标准,根据疾病谱、诊疗能力和药品供应情况,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和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药品为重点,组织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评估,指导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县域内相关单位(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医院等)组织制定县域用药遴选和调整规则。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医院根据遴选和调整规则统筹确定紧密型医联体(包括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和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用药目录,注重上下转诊用药需求,做好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用药种类衔接,规范扩展基层联动药品种类,切实增强慢性病、常见病患者用药可及性。紧密型医联体用药目录应当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变化、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不超过1年。
二、建立健全基层药品联动配备使用机制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县域内相关单位(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医院等),建立区域处方集中审核制度,统一县域处方前置审核规则并动态优化,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用药行为。推动二、三级医院用药目录中的慢性病、常见病药品向基层下沉,满足转诊用药需求。紧密型医联体可作为整体研究确定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品种数量,通过处方实时查阅、互认共享,为慢性病、常见病复诊患者开具处方,优化药品配送服务,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病用药不受“一品两规”限定,保障各成员单位在用药目录范围内合理配备使用药品。鼓励药师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平台开展相应药学类服务项目,丰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形式,提供药学门诊、长期处方管理和延伸处方、居家药学服务,促进规范用药和上下用药联动管理。
三、完善基层药品集中供应配送机制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县域内相关单位(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医院等),充分考虑药品供货周期和季节性、结构性用药需求的变化,以急(抢)救、慢性病、职业病、传染病用药和老年、妇儿用药等为重点,及时对县域内基层用药需求计划进行汇总审核。对基层反映的药品配送问题,省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医保部门畅通沟通渠道,建立协作机制,完善药品供货企业管理制度,定期集中配送所需药品。强化基层药品支付保障和质量安全,引导参保群众基层就医、就近就医,支持分级诊疗体系建立。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使用量少且有可替代品种的药品及时调出采购清单。鼓励依托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县域中心药房(共享中药房),优化上下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和用药衔接渠道,优化偏远地区药品配送方式,提高配送效率,降低供应成本。
四、健全基层药品短缺预警处置机制 省级卫生健康委按程序将基层有供应风险的品种纳入省级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医保、药监等部门组织开展供求分析和产能评估,制定分类应对措施。紧密型医联体应合理设置急(抢)救等重点药品库存警戒线,及时上报药品短缺和处置应对情况,统筹做好成员单位间药品余缺调度和调配使用。紧密型医联体建立缺药登记制度,对经审核通过的延伸处方和个性化治疗需求处方,患者可在基层就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缺药登记,按照临时采购程序配送至登记机构,缺药登记频次较多且经评估确有必要的,及时纳入下一年度上下用药衔接范围。
五、突出重点环节和实施要求 2024年底前,省、市级卫生健康委指导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及时调整用药目录并建立动态优化机制,加快建立处方集中审核制度,药品配备品种数低于本省份基层用药品种数平均值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求适当增加用药品种,医保定点的村卫生室配备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病用药基本与乡镇联动。2025年起,乡镇卫生院用药品种与县级医院保持联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持续优化用药品种,以省为单位分类明确县(市、区)域内基层用药采供用报联动管理机制化措施。到2027年,紧密型医联体内药品联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建立,人民群众基层用药可及性和药学服务获得感不断提高。
六、强化组织落实和监测评估 各地要进一步认识加强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建设、扩大基层药品种类对加快实现基本医疗服务均质化和助力公平可及、就近就便、系统连续健康服务的重要性,坚持省级组织、市(地)级指导、县(市、区)级落实的原则,聚焦紧密型医联体建设布局,注重医药资源薄弱偏远地区和群众基层用药需求大的领域,推进药品供应和服务下沉,升能力、优服务、扩品种。国家卫生健康委统筹指导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建设进展情况监测评估,加强统筹指导和部门协同,研究完善提升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化水平的政策措施。请各省份组织开展实施情况监测评估,注重部门协作、细化措施,及时将基层用药品种优化调整情况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告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国家药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