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

2024-11-27 20:12| 发布者: 医智宝| 查看: 232| 评论: 0

摘要: 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 ...


第五章 长护服务机构协议管理

第十八条长护服务机构按照《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实行定点管理。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签订长护协议,并依协议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申请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可自愿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

第二十条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确定流程如下:

(一)受理申请。

长护服务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并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

(二)综合审核。

形式审查通过后,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书面查验、现场核查、集体评议等形式,组织开展综合审核。审核小组成员由长护管理、养老服务、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构成,审核小组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审核时间不超过3个月,长护服务机构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审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将审核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审核合格的,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的长护服务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告知其理由,并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再次组织审核,审核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协商谈判。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审核合格且通过公示的长护服务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长护服务机构签订长护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首次签订协议的,协议期一般为1年;续约的,可根据协议履行情况、绩效考核结果等,适当延长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信息公布。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签订长护协议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服务类型等信息,供参保人员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选择。

第二十一条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与长期护理保险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护理服务人员动态管理机制和工作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实行实名制管理,强化护理服务人员技能培训,规范护理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按规定悬挂统一的定点标识。

第二十二条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配合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长护险费用审核、服务质量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及时向医疗保障部门提供长护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及协议管理的所需信息。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个人权益记录、待遇给付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同步缴费。

第二十五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机构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的权益记录工作,按规定做好待遇给付,实行“一人一档”管理。

第二十六条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做到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第二十七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编制下一年度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做好结算申报、费用初审、费用复核、费用拨付等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一)结算申报。

定点评估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评估费用清单(或规范票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护理服务清单(或规范票据)、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明细、护理人员等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费用初审。

初审人员对评估费用、长护服务费用进行初审,并提出结算建议。对申报费用经审查核实违规的,不予支付。

(三)费用复核。

复核人员负责对拟结算的评估费用、长护服务费用进行复核。

(四)费用拨付。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机构拨付长期护理保险费用。

第二十九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建立基金管理运行分析制度,定期对基金收支及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三十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确定、费用审核、结算拨付等岗位责任,建立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创新基金管理手段,完善举报投诉、信息披露渠道,防范基金风险,接受各方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一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落实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政策,强化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等方式及时审核相关费用,及时拨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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