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关键环节管控 第二十五条 开展区域环境质量监测、 抚育作业设计、产品质量检测等林草中药材抚育过程管控,确保野生中药材质量安全、可溯源。 第二十六条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依法保护原生境中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栖息地与生物廊道,科学合理开展抚育作业。对于抚育区内非抚育对象属于极小种群或国家野生濒危动植物保护名录的,应遵循相关法规进行严格保护。 第二十七条 原生境保护与监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抚育区水土流失特点及环境现状,采取科学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建立野生中药材抚育环境监测与管控机制,调查抚育地区生态环境本底,定期对土壤、空气、水质等环境质量监测,及时采集和更新产地环境质量信息。监测数据纳入管理数据库,并适时公布。 第二十八条 抚育作业设计。根据野生抚育需求,在对抚育作业区林草中药材种质资源、气候、生境等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科学编制抚育作业设计方案。乔灌林抚育作业设计应遵循《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要求,科学合理采取抚育方式,严格控制抚育强度。 设计内容一般包括经营目标、药材分级与分类、抚育模式、抚育技术、抚育强度、生产辅助设施、作业设计等。 第二十九条 抚育过程监测。对抚育措施、自然环境条件变化、有害生物防治、采收活动等抚育过程实行监测。制定数据采集规范和要求,采集林草中药材种质资源和分布、抚育频次、抚育强度、抚育方式、采收布局、采收比例、采收量等作业内容信息,纳入管理数据库。根据监测结果适时调整抚育方案和措施。鼓励利用遥感、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进行无人,监测。 第三十条 产品质量监测。定期开展林草中药材理化指标、功效成分、组织特征等性状和重金属、农药残留等成分检测,保证林草中药材质量达标。 第三十一条 产品溯源管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覆盖产地环境、生境条件、抚育过程、采收、加工、质检、贮藏、运输、销售等关键环节的全程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体系,相关信息应纳入管理数据库。
第六章 抚育基地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抚育基地建设与管理。 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集中连片的原则,根据野生中药材抚育与经营的需求,因地制宜建立抚育基地,其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应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编制总体规划和生产经营方案。按照林草中药材野生抚育作业的需要,可修建简易的作业道、集采道、临时工棚、围栏、标识、采后整理装置等辅助设施。加工场地、管理用房、仓储、物流等基础配套设施应设置在抚育区外。 第三十三条 加强档案管理与人员培训, 并对抚育活动相关的台账、文件、图册、音像等资料及时建档、管理,专人负责、长期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术语和定义。 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对天然更新不良或不均一的野生中药材种群,采取人工措施去除或调节妨碍更新的生物和非生物因素,或进行补植、补播,提升种群规模和质量的一种抚育方式。 野生中药材采收上限:在维持野生中药材种群稳定的基础上,目标种群所能承受的入药部位或入药部分的最大采收量。 野生中药材采收下限:目标野生中药材种群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入药部位或入药部分的最小采收量。 第三十五条本通则主要依据《GB/T 15781森林抚育规程X GB/T15163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通用规则》等相关文件与标准的各项原则及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