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卫医急发〔2024〕18号)

2024-12-4 18:42|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130| 评论: 0

摘要: 将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与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捐献等工作同推动、同部署。坚持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公益属性,优化器官捐献、获取、分配工作原则和流程,完善人道关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器官捐献全过程 ...

关于促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卫医急发〔2024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厅、委)、广播电视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医保局、总工会、团委、妇联、红十字会:

 

为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体系,规范人体器官捐献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现就促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和红十字事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和“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推动我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高质量健康可持续发展,助力健康中国建设,造福人民群众。

坚持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统筹推进工作,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各界广泛参与,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人物的影响力,形成全社会协同推进的合力。把握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工作的规律,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宣传工作方法,积极推进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内容、方式、机制等创新,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协同发力,线上和线下贯通融合。坚持因地制宜,同步推进。结合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实际,将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与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捐献等工作同推动、同部署。坚持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公益属性,优化器官捐献、获取、分配工作原则和流程,完善人道关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器官捐献全过程阳光透明,公平公正,切实维护捐受双方的合法权益。

各地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出台细化鼓励人体器官捐献的措施和保障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进一步完善人体器官捐献相关工作制度、标准和流程,确保人体器官捐献各项工作符合国家规范和要求。力争人体器官捐献知识普及率显著提升。人体器官捐献理念得到社会更多认同,近5年力争实现每年度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人数增长超过10%。力争人体器官捐献数量持续提高。根据各地人体器官移植医疗需求,制定本地区人体器官捐献数量目标,实现人体器官捐献持续增长,力争5年内全国每百万人口捐献率达到8

 

二、主要措施

(一)健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规范和流程。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要进一步完善人体器官捐献相关工作制度、标准和流程,切实履行意愿登记、捐献见证、器官分配、人道关怀、缅怀纪念等方面工作职责。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要肩负起器官获取时的见证责任,确保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要严格按要求科学规范获取器官,并通过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公平公正地进行分配。

2.完善鼓励支持和保障政策。将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作为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组织工作体系。红十字会会同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器官捐献者家庭进行重点帮扶和救助,为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保障。各地要严格落实人体器官捐献激励政策,人体器官捐献者的配偶、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需要进行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排位等待捐献器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排序。

3.形成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合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建立会商机制,共同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相互通报工作信息,联合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动员、志愿服务、表扬奖励等活动,推动人体器官捐献系统性多学科协作机制的建设,形成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合力。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关怀等工作,加强人体器官捐献组织网络、协调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公安机关及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保障运送人体捐献器官的救护车优先通行。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协助做好出具人体器官捐献亲属证明等相关材料。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因地制宜设置人体器官捐献人缅怀纪念设施,将符合条件的人体器官捐献者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对符合惠民殡葬政策条件的人体器官捐献者减免火化费用。指导慈善组织根据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积极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相关慈善项目。

财政部门依法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给予支持。

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公益广告宣传工作。

广电部门负责指导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加大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力度,积极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公益广告播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建立电子社保卡、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等与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信息联动机制。

4.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要求,鼓励党员干部逝世后捐献器官。加大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力度,提升本单位干部职工人体器官捐献的参与度,积极参加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为全社会作出表率。各级卫生健康、教育等行政部门和工会、共青团组织、妇联、红十字会等有关群团组织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及其他事业单位的人体器官捐献宣传普及,鼓励职工和师生参加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

5.提供优质服务和保障。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指定相应部门和专门人员为有遗体器官捐献意愿的个人和家属提供优质服务和保障。通畅信息报告渠道,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所在区域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协助当地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和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相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设备及人员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人体器官捐献信息报告工作纳入辖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考核内容,指导医疗机构做好人体器官捐献宣传、信息报告人员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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