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人体器官捐献科普和宣传力度。 1.始终坚持人体器官捐献原则。坚持“自愿无偿”的人体器官捐献原则和理念,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增强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工作的实效性。积极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工作,稳步提升人体器官捐献事业的社会认知度,赢得全社会对人体器官捐献更广泛的认同和支持。 2.广泛宣传人体器官捐献知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要编写人体器官捐献科普材料,培训科普宣讲师资,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人体器官捐献科普馆(室)。围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开展政策解读、答疑释惑、科普宣传、经验推广、捐献者感人故事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媒体服务和信息发布工作,切实提升人体器官捐献科学知识的普及率和知晓率。医疗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及各科室宣传栏摆放人体器官捐献宣传科普材料,医疗机构可利用电子显示屏等媒介播放人体器官捐献宣传视频。将人体器官捐献相关内容纳入高等教育通识课程内容,普及人体器官捐献有关知识。同时,将人体器官捐献有关内容列入医学院校教材和课程,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学科建设。 3.积极营造捐献光荣的社会氛围。在器官捐献相关纪念日举办主题宣传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人体器官捐献的典型人物、感人事迹,依法依规表扬奖励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知识“进医院、进高校、进社区、进机关”的公益宣传活动,营造推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形成有利于人体器官捐献的社会风尚。 4.创新宣传手段和方法。拓宽与公众互动交流渠道,探索运用网络新媒体平台,融合传统媒介,开展交互式信息沟通,传播正能量。将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广告纳入公益广告年度活动规划,加大在公益广告中的投放比例,在公交、地铁场站及交通工具内的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展示人体器官捐献宣传标语。探索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信息与电子健康码、电子社保卡、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信息对接试点,在电子健康码、电子社保卡、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上显示器官捐献志愿标志。 (三)加强和规范人员队伍管理。 1.严格协调员注册管理。各级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对拟注册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以下简称协调员)的人员要进行严格把关,依规审查拟注册人的人事关系、专业资格等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不得参加协调员入职培训和综合测评。符合规定的人员应当按照《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2.加强协调员业务培训。各级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协调员参加培训,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法规和业务培训,原则上每年参加业务培训不少于10个学时,不断提高协调员的法治素养、职业精神、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3.加强协调员日常监督和动态管理。各级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要根据当地工作实际,确定本级协调员数量,确保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正常开展。按照《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协调员实施日常监督和考核。对工作岗位变更等不再从事协调员工作的,按程序及时注销其协调员工作证件。做好协调员岗位设置、薪酬待遇和职称晋升等方面保障,确保协调员队伍健康稳定发展。 4.加强器官捐献志愿服务队伍建设。省级红十字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志愿服务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至少成立一支人体器官捐献志愿服务队伍,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动员、人道关怀、缅怀纪念等志愿服务活动,提高全社会对器官捐献重要意义的认识,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遗体器官捐献的良好氛围。鼓励有关行政、事业、企业和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志愿服务队伍。 (四)提升器官捐献信息化建设水平。各级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要通过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信息平台实现器官捐献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关怀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按照统一部署要求,应用和推广信息化管理系统,积极组织开展信息化工作培训,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完善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信息平台和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数据共享机制。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作出应有贡献。要探索建立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部署,明确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压实相关部门责任,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切实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各地可选择本地区若干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开展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探索形成较为成熟的政策思路和实施方案后全面推开。要积极搭建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交流平台,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和志愿服务工作交流,共享成功经验和实践做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国家医保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2024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