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的通知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文本

2024-12-5 21:30| 发布者: 国医正宗| 查看: 282| 评论: 0

摘要: 以基层为重点,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机制。支持有需求的养老机构对接所在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协议合作。 ... ...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按照双方约定,使用开展相关服务所必须的场所、设施设备、水电等。

2)提供相关服务的医疗卫生人员在服务中应得到乙方对其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的维护。

3)在甲方执业许可范围内,根据协议为乙方老年人提供相关医疗卫生服务。

4)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到乙方服务的医疗卫生人员多机构执业地点备案工作。

5)按照约定频次和内容,派出医疗卫生人员开展医疗巡诊等服务,并做好巡诊记录等相关文书的书写。

6)协议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及频次等如有变动,应提前与乙方沟通协调。

7)甲方在诊疗过程中若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乙方与老年人及其近亲属协商沟通解决未果的,由甲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8)收到的协议合作经费单列备查账管理并依法接受检查监督。

9)甲方其他权利、义务:                      

2.乙方权利、义务

1)按照双方约定,得到甲方提供的相关服务。

2)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设备。

3)接受甲方的指导和培训。

4)遵循分级诊疗原则,本着老年人自愿原则,协助将乙方老年人医疗保险等相关手续转到甲方,将甲方作为首诊医院。由定点医院转到甲方就医。

5)向乙方老年人说明乙方与甲方的合作目的和情况,并协助及时向甲方提供与老年人健康相关的信息、资料,以便甲方真实、全面了解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6)甲方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由乙方工作人员陪同,如出现需要征求老年人及其近亲属意见而无法及时取得联系的情形,乙方应及时联系老年人近亲属,保证医疗卫生服务的顺利进行。

7)在甲方为乙方老年人诊疗过程中若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与老年人及其近亲属沟通解决。

8维护甲方医疗卫生人员在服务中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

9)与甲方协商确定协议合作方式及经费。

10)乙方其他权利、义务:                       

此外,甲乙双方对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权利义务事项进行约定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关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照协议规定提供服务或违规服务,乙方有权利终止合作。

2.乙方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医疗卫生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甲方有权利终止合作。

2)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派出的医疗卫生人员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对于甲方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损害或纠纷,乙方应积极与老年人及其近亲属沟通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相关机构或法院进行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七条  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对方的商业信息(含老年人个人信息)秘密、技术信息秘密均须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对方的商业信息秘密及技术信息秘密。任何一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全额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2.本协议终止后,双方仍须履行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

第八条  不可抗力

除非协议中另有约定,不可抗力是指协议双方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认识控制和防范能力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政府行为等,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双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九条  协议变更、解除、延续

1.甲方或乙方有一方提出变更或终止协议的,需提前60天向对方正式书面告知。

2.变更或终止合作时,不得损害乙方老年人的合法利益,并做好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资料交接和关系转接。

3.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

1)乙方未按协议履行合作事项,经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意见,超过30天仍未履行的。

2)乙方严重阻碍、干扰、不配合甲方正常医疗卫生服务行为,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4.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

1)甲方未按协议履行合作事项,经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意见,超过30天仍未履行的。

2)乙方老年人对甲方医疗卫生服务满意率连续3个季度低于60%      。(当乙方老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代为评价甲方的医疗卫生服务。)

3)甲方存在乱设名目、乱收费、过度医疗;医疗行为不公开不透明,侵害乙方老年人及其近亲属的知情权、选择权;违反乙方老年人及其近亲属的意愿强行提供医疗服务,向乙方老年人推销、兜售保健品、营养品等,经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意见,超过30天拒不改正的。

第十条  其他

1.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日起,至           日止。

2.本协议到期后,经甲乙双方共同调查乙方老年人满意率在80%以上或      的,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可优先续签合作协议,双方以书面方式签署协议。

3.可制定医疗卫生服务具体项目目录作为附件。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方指定      部门      (联系电话         )为联络人,乙方指定        部门      (联系电话         )为联络人,负责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双方联络工作。

5.如有未尽事宜或情形发生变化时,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并在乙方机构内显著位置公开一份。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甲乙双方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和民政部门。

7.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1.甲方相应资质复印件

2.乙方相应资质复印件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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