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约谈整改】短缺易短缺药品存在异常涨价现象,不公平价格扩散、侵害患者价格权益、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等风险较高,经函询调查,企业未能充分有效说明涨价必要性、合理性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正式约谈涨价企业,当面质询涨价原因,督促企业整改。短缺易短缺药品异常涨价幅度巨大,风险外溢速度快的,约谈整改可与函询调查合并进行,或者越过函询调查直接进行约谈整改,必要时可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提级管理,直接正式约谈涨价企业。 企业方面主动承诺限时降低不公平价格,原则上需要将挂网价重置到实施垄断、价格违法等失信行为前的合理水平,或者将挂网价降至同时符合第九条“直通型挂网”条件第1-7项中的任意两项的,可以视作完成整改。 第十九条【信用评价】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针对经多次函询约谈无效、涨价理由缺乏合理性、必要性,推诿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临时采购但未按要求完成备案或挂网的,未在承诺时限内补交审计报告的,审计报告结论与企业承诺不一致,以及发现提供虚假信息、不履行承诺的,作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失信事项,首涨省最低按“严重失信”给予信用评级并采取相应约束措施。其他跟进涨价的省份参照首涨省给予信用评级并采取相应约束措施。 对于临床必需确实不可替代的短缺易短缺药品,不宜以暂停挂网予以惩戒的,可公开谴责企业不合理不诚信的涨价行为,并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阳光挂网采购中,基于涨价企业的失信等级采取一定的约束措施。 第二十条【价格协同-风险警示】短缺易短缺药品有4家及以下企业同时挂网供应,经医疗保障部门函询约谈后部分品牌主动整改降低偏高价格,以首个通过整改的承诺价格为基准,对其他品牌采取风险警示的方式加强督促引导。 1.其他品牌重新申报的挂网价格不高于基准的,直接挂网且不作风险警示标识。 2.其他品牌重新申报的挂网价格不高于基准的18倍,直接挂网的同时将产品名称、价格等挂网信息的字体或背景标记为黄色,公立医疗机构下订单时弹窗提示本平台同用途产品信息,建议优先采购无特殊标记的同用途产品。 3.其他品牌重新申报的挂网价格高于基准的18倍,直接挂网的同时将产品名称、价格等挂网信息的字体或背景标记为红色,公立医疗机构下订单时弹窗警告,提示本平台同用途产品,要求优先采购非红标的同用途产品。 第二十一条【价格协同-竞争挂网】短缺易短缺药品有5家及以上企业同时挂网供应,经医疗保障部门函询约谈后部分品牌主动整改降低偏高价格,以首个通过整改的承诺价格为基准,对其他品牌采取限期竞价挂网的方式加强督促引导。 1.其他品牌重新申报的挂网价格不高于基准的,直接挂网且不作风险警示标识。 2.其他品牌重新申报的挂网价格高于基准的,按照末位淘汰的方式中止其挂网资格。挂网供应企业数量较多的,可参考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相关规则提高淘汰力度。 3.其他品牌重新申报的挂网价格高于基准,且不属于淘汰范围的,直接挂网时按照第二十条第2-3项进行价格风险警示。 第二十二条【部门协同】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托联动机制、信息贯通机制做好部门协同。 “递补型挂网”的红标短缺易短缺药品,以及“附条件挂网”的短缺易短缺药品企业披露信息按照部门间贯通机制,提供相关部门建议在有关工作中重点关注。处置过程中发现问题线索,涉嫌垄断、不正当竞争、价格违法等的,及时通报或移送市场监管部门。涉嫌虚开发票、虚增销售费用等情形的,及时移送税务部门。涉及上市公司的,及时将有关案件办理进展和结果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通报。涉及重大问题线索的,可向审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优化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提前报告】上市许可持有人根据生产经营状况研判短缺易短缺药品因经济因素可能难以保障供应,无法逆转或缓解,确有必要按照超过全网现有挂网价格的水平涨价或变相涨价新申报挂网的,原则上在正式申报前一个月向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提出,主动沟通交流情况,就直接挂网的操作细节等问题接受窗口指导,相互配合,提高短缺易短缺药品直接挂网的工作效率。 第二十四条【受理响应】除省级联动机制牵头部门要求应急处理的短缺易短缺药品外,上市许可持有人应选择有供应记录、市场份额靠前的省份作为申报首涨的省份。 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收到企业申报应积极响应,强化经办内控,不得以本地挂网规则为由推诿拒绝,及时规范办理申报。 第二十五条【前置审核】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将“直通型挂网”等监测规则直接嵌入医保信息平台中,企业申报挂网时,前置判断价格风险。若不满足条件,企业在平台中无法自主录入,同时弹窗提醒报价异常,引导企业主动向当地省级医保部门申请沟通交流,进行“递补型挂网”“附条件挂网”流程,否则不予挂网。 第二十六条【首涨挂网】首涨省认真履行短缺易短缺药品涨价挂网的价格风险管理牵头责任,包括: 1.复核企业披露的信息,研判价格风险; 2.引导企业主动排除价格风险。 3.对照指引采取“直通型挂网”“递补型挂网”“附条件挂网”等方式直接挂网,引导监督企业公平定价,防范价格风险。 第二十七条【信息共享】首涨省办理短缺易短缺药品挂网,或处置短缺易短缺药品价格风险,应及时通过医保信息平台更新信息、全国共享,并注明“直通型挂网”“递补型挂网”“附条件挂网”等分类标识。 第二十八条【联动挂网】对于国家“两个清单”内药品,企业向首涨省之外的其他省份申报挂网,申报价格不高于首涨省的,当地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可开辟绿色通道直接挂网。涉及“递补型挂网”“附条件挂网”的,就低参考首涨省办理结果处理。对于省级增补“两个清单”内药品,企业向首涨省之外的其他增补该药品进清单省份申报挂网的,就低参考首涨省份办理结果,按照直接挂网全流程办理;企业向首涨省之外的未增补该药品进清单省份申报挂网的,按照普通药品挂网流程办理。 其他省份按照高于首涨省的价格受理企业申报的,自动成为新的首涨省,牵头履行资料审核、风险研判、处置应对等全过程责任,距离原首涨省完成挂网不足两年的,新首涨省受理时,研判挂网条件、价格风险所引用的比价锚点应与原首涨省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条【货款结算】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探索医保直接结算货款的,优先考虑将近两年未发生价格变动且供应情况稳定的短缺易短缺药品,或者按照“直通型挂网”办理价格调整的短缺易短缺药品纳入直接结算范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职责分工】各省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由医疗保障局和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第三十一条【生效和解释】本操作指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由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短缺药品直接挂网流程图 2.药品生产经营情况和价格构成情况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