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申请材料 (一)申报表下载网址 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http://www.nhc.gov.cn/),进入政务大厅,点击“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查询下载。 (二)申请材料清单
注:以上材料均提交电子版,每一项资料需分别扫描为PDF格式。
(三)申请材料提交 申报表填写完成后,经各级单位签字盖章后,扫描为PDF格式。与其它相关材料电子版刻录到光盘。申请人将所有纸质材料按顺序排列与光盘一并提交至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大厅。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现场申报: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大厅提交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刻录光盘)。 (二)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十一、办理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管理办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等规定的条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国家卫生健康委按照工作流程进行初审、受理、审核、评审、论证、批复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工作。
十三、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文件批复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可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 号(国家卫生健康委西直门办公区2 号楼北裙楼)。 (二)电话咨询:010-68791409。 (三)电子邮件咨询:zwdt6879@163.com。 (四)信函咨询: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 号(国家卫生健康委西直门办公区2 号楼北裙楼),邮编:100044。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纪检监察室(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7号院2号楼)。 (二)投诉电话:010—52165515。 (三)电子邮件投诉:jishenchu@cfsa.net.cn。 (四)信函投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纪检监察室(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7号院2号楼),邮编100022。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西直门办公区2号楼北裙楼)。 (二)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申请人可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