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培训考核 第二十八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以过程考核为重点。过程考核合格和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是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培训对象申请参加结业考核,须经培训基地初审合格并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核准。 第二十九条 过程考核是对住院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动态综合评价。过程考核一般安排在完成某专业科室轮转培训后进行,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依照各专业规范化培训内容和标准,严格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结业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制订结业考核要求,建立理论考核题库,制订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标准,提供考核指导;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结业考核,从国家建立的理论考核题库抽取年度理论考核试题组织理论考核,安排实施临床实践能力考核。 第三十一条 对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培训对象,颁发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样式附后)。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样式) 附件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规则
1.《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编号16位,按照“年份代码(4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专业代码(4位)+培训基地代码(3位)+该培训基地该年度结业人员顺序号(3位)”的顺序制定。各代码之间留半角空格。 2.年份代码为培训对象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年份。 3.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表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编写。 4.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代码统一设置为4位数,专业代码详见表2、表3、表4。 5.培训基地代码及该培训基地该年度结业人员顺序号由各地根据给定的代码位数规范地编写。 按照上述规则,以北京市2017年通过内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某学员为例,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编号为2017 11 0100 001 001,共16位数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