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血管扩张药:收缩压是评估患者是否适宜应用此类药物的重要指标。收缩压>110 mmHg的患者通常可安全使用;收缩压在90~110 mmHg,应谨慎使用;收缩压<90 mmHg,禁忌使用。有明显二尖瓣或主动脉瓣狭窄的患者应慎用。射血分数保留的心衰患者因对容量更加敏感,使用血管扩张药应谨慎。应用过程中需密切监测血压,根据血压情况调整合适的维持剂量。常用血管扩张药见表2。
①硝酸酯类药物:适用于急性心衰合并高血压、冠心病心肌缺血、二尖瓣反流的患者。紧急时亦可选择舌下含服硝酸甘油。硝酸酯类药物持续应用可能发生耐药。 ②硝普钠:适用于严重心衰、后负荷增加以及伴肺淤血或肺水肿的患者,特别是高血压危象、急性主动脉瓣反流、急性二尖瓣反流和急性室间隔穿孔合并急性心衰等需快速减轻后负荷的疾病。硝普钠(使用不应超过72 h)停药应逐渐减量,并加用口服血管扩张药,以避免反跳现象。 ③重组人利钠肽:具有多重药理作用,扩张静脉和动脉(包括冠状动脉),兼一定的促进钠排泄、利尿作用。
(3)正性肌力药物:适用于症状性低血压(收缩压<90 mmHg)伴低心排和/或组织器官低灌注的患者。常用药物见表3。注意事项: ①症状性低血压伴低心排或低灌注时应尽早使用,而当器官灌注恢复和/或淤血减轻时则应尽快停用。 ②药物的剂量和静脉滴注速度应根据患者的临床反应作调整,强调个体化治疗。 ③此类药物可诱发心动过速、心律失常、心肌缺血等,用药期间应持续心电、血压监测。 ④血压正常、无器官和组织灌注不足的急性心衰患者不宜使用。 ⑤因低血容量或其他可纠正因素导致的低血压患者,需先去除这些因素再权衡使用。 (4)血管收缩药:对外周动脉有显著缩血管作用的药物,如去甲肾上腺素、肾上腺素等,适用于已应用正性肌力药物后仍出现心原性休克或合并明显低血压状态的患者。常用药物见表3。心原性休克时首选去甲肾上腺素维持收缩压。这些药物具有正性肌力活性,也有类似于正性肌力药的不良反应,用药过程中应密切监测,当器官灌注恢复和/或循环淤血减轻时应尽快停用。 (5)洋地黄类药物:可轻度增加心输出量、降低左心室充盈压、减慢房室结传导和改善症状。主要适应证是房颤伴快速心室率(>110 次/min)的急性心衰患者。使用剂量为西地兰0.2~0.4 mg缓慢静脉注射,2~4 h后可再用0.2 mg。急性心肌梗死后24 h内应尽量避免使用。
五、转诊建议 应根据患者病情、生命体征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医疗处理能力决定是否转诊患者至上级医院;应预判患者转诊至上级医院可进行的下一步处理方案,并直接转诊至可承担相应处理的上级医院。主要转诊建议: 1. 当患者表现为急性肺水肿和急性呼吸困难甚至是心原性休克时。 2. 急性患者需使用机械辅助治疗措施,如主动脉内球囊反搏和临时心肺辅助系统等特殊治疗手段者。转诊上级医院可进行非药物治疗包括: (1)主动脉内球囊反搏。
(2)机械通气:包括无创呼吸机辅助通气和气道插管/人工机械通气。 (3)肾脏替代治疗。
(4)机械循环辅助装置:包括经皮心室辅助装置、体外生命支持装置和体外膜肺氧合装置。 3. 急性心衰经治疗已稳定,无法确定急性心衰病因诊断者。转诊上级医院进行心衰病因检查,如急性冠脉综合征、高血压急症、心律失常、急性机械并发症、急性肺栓塞。 4. 已确定急性心衰病因诊断并拟针对病因行介入治疗或外科手术治疗者。 5.拟行心脏移植者:严重急性心衰已知其预后不良可考虑心脏移植,且经过辅助装置或人工泵帮助病情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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