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又取消了六项有关食品安全的法规
2019年11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成文“公告2019年第54号”,并在2019年12月06日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决定取消47项证明事项(见附件)。其中在第二附件即“取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31项)”中最后6项涉及食品安全(见下截图)。
至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54号全文请见下面附件。
附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54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取消47项证明事项(见附件),现予公布。相关证明事项自公告之日起停止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pdf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