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附录《药包材》

2025-1-4 20:33| 发布者: 享瑾美| 查看: 142| 评论: 0

摘要: 此为企业建立药包材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依据,是药包材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包材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药用要求和预定用途的药包材。 ...


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物料和产品的操作规程,确保物料和产品的正确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药包材生产所用的物料和产品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企业应当按质量标准对物料进行检验,并审核供应商的检验报告,以确保物料的规格和质量满足药包材生产的质量要求,确保来源可追溯。企业可以将物料或者产品的部分检验项目委托第三方企业或者机构检测,但应当对第三方企业或者机构进行评估,按照供应商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物料接收和产品入库的管理规程、接收标准和记录。物料接收时应当及时登记物料名称、批号等相关信息,保留相关重要凭证,至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所有到货物料均应当按照物料接收规程检查,以确保与订单一致,并确认供应商已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二)如一次接收的同一物料是由数个批次构成,应当按供应商批号或者企业编制的批号进行存放、取样、检验、发放、使用,采用地槽贮存的大宗物料除外。

(三)物料接收后应当及时按照待验管理,直至放行;成品放行前应当按照待验管理。

(四)发现可能影响物料和产品质量的问题,应当及时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和记录。受影响的物料和产品应当有相应的隔离措施。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物料和产品贮存的管理规程和记录,确保贮存条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温度、湿度或者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和产品,应当按规定条件贮存。固体、液体原材料应当分开贮存或者有效隔离,挥发性物料应当注意避免污染其他物料。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的贮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

(二)贮存过程应当定期检查,监测贮存条件并记录。

(三)物料和中间产品如有有效期或者复验期,应当明确标注,并应当按照有效期或者复验期贮存。贮存期内,如发现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应当进行复验和评估。

第二十八条  只有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的物料方可使用,物料的发放应当遵循先进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则,发放应当有记录。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确定物料和产品检验状态的管理系统。待验、合格、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应当合理存放,并有明确的状态标识。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应当有清晰醒目的标志,在独立区域保存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手段隔离保存,避免进入生产工序或者放行。

第三十条  成品标签应当清晰、明确,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应当有规范的名称、规格、登记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或者复验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对贮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其包装或者标签的醒目位置注明。

第三十一条  应当建立不合格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管理规程,处理操作应当经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并有记录。

第三十二条  不合格的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一般不得进行返工。只有不影响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质量标准,且根据预定、经批准的操作规程以及对相关风险充分评估后,才允许返工处理,返工应当有记录,经过返工的产品批号应当易于识别。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品返工的管理规程。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成品的返工应当经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并有记录,确保其可追溯性。

药包材的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不得进行重新加工。

 

第七章  确认与验证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确定需要进行的确认或者验证工作,以证明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过程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确认或者验证的测试项目、范围、程度和周期应当经过风险评估来确定。

企业应当建立确认与验证的文件和记录,并能够以文件和记录证明达到以下预定目标:

(一)厂房、设施、设备应当进行适当的调试和确认,提供文件证据以证明其符合预期用途,并满足本附录要求。

(二)工艺验证应当证明一个生产工艺或者系统按照规定的工艺参数能够持续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的产品。应当关注对药包材关键质量属性、对药包材质量有重要影响的生产过程、取样、中间测试要求、工艺参数等。

(三)清洁验证应当能够以数据资料证明主要设备、容器等清洁消毒规程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  厂房、设施、关键生产设备、关键计算机化系统和关键检验仪器应当经过确认,应当采用经过确认或者验证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进行生产、操作和检验。首次生产、场地搬迁或者发生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等应当进行确认或者验证。

第三十五条  确认和验证不是一次性的行为。关键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应当基于风险确定再验证周期,确保其能够达到预期结果。当验证状态未发生重大变化,可进行回顾分析,以满足再确认或者再验证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确认和验证过程中获得的数据和资料应当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应当包括验证总计划、验证方案、验证报告。验证方案或者报告中应当清楚阐述被验证的对象、系统、需验证的项目、合格标准、结果评价、参考文献、建议、偏差、方案、结果审批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章  文件管理

第一节   

第三十七条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相关的管理和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记录等。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文件管理操作规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发放、替换或者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应当按照操作规程管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本附录有关的文件应当经过质量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并定期审核、修订。

(二)文件应当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版本号和变更历史,并由指定的部门发放。所有文件的变更以及变更原因应当有记录。

(三)文件的批准和分发应当加以控制,以确保生产全过程所使用的文件均为现行版本;应当按照规定管理,防止旧版文件的误用,已撤销的或者旧版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四)文件的文字应当确切、清晰、易懂,采用统一的格式;引用的外来文件(如标准、图样等)应当予以标识,并控制其在相关范围内发放。

(五)企业应当按文件类型对文件分类保存和归档,便于查阅。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稳定性考察、确认、验证、变更等重要文件应当长期保存。

第三十九条  记录应当及时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易读、不易擦除,并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应当建立记录管理操作规程,规定记录的填写、复核、归档、销毁等管理要求。

(二)记录应当保持清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记录填写的任何更改都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时,应当说明更改的理由。

(三)所有生产、控制、检验、发运、销售和调查记录应当进行保存;记录一般保存五年,或者与药品生产企业协商,确定保存时限。

(四)如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记录数据资料,应当有所用系统的操作规程;记录的准确性应当经过复核。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方可输入或者更改数据,更改情况应当有记录。

(五)电子数据的审核、审批等,可以采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电子签名。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本站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作为诊断医疗依据,所提供文字图片视频等信息旨在参考交流,如有转载引用涉及到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处理

在线客服|关于我们|移动客户端 | 手机版|电子书籍下载|中医启疾光网 (鄂ICP备20008850号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13 Comsenz Inc. Designed by zyqjg.com

版权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