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艺规程 第四十条 药包材应当有经企业批准的工艺规程。工艺规程的制定应当以申报登记的工艺为依据。 第四十一条 工艺规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应当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修订、审核、批准。工艺规程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药包材名称:产品名称和产品代码。 (二)药包材配方:物料名称和物料代码,用量或者比例。 (三)生产操作要求:对生产场所和所用设备的说明;关键设备的准备(如清洗、组装、校准、灭菌等)所采用的方法或相应操作规程编号;详细的生产步骤和工艺参数说明;所有中间控制方法及标准;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的贮存要求,包括容器、标签及特殊贮存条件;需要说明的注意事项。 (四)包装操作要求:包装材料的清单、包装操作步骤的说明、需要说明的注意事项。 第三节 批记录 第四十二条 每批产品均应当有相应的批生产记录,可追溯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该批产品质量有关的情况,并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一)批生产记录应当依据现行批准的工艺规程的相关内容制定。记录的设计应当避免填写差错。批生产记录的每一页应当标注产品信息:如产品的名称、规格和批号。 (二)原版空白的批生产记录应当经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和批准。在生产过程中,关键操作应当及时记录和复核。 (三)批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生产以及中间工序开始、结束的日期和时间; 2.所用主要设备和生产线的编号; 3.每批物料或者中间产品的品名、编号或者批号; 4.生产过程中所用物料的数量(重量或者其他计量单位); 5.中间控制或者实验室控制的结果; 6.各工序操作区使用前后的清场记录; 7.生产重要步骤实际收率或者产量的说明,以及理论收率的百分数; 8.标签控制记录,并尽可能附上所有使用标签的实样; 9.包装材料、容器或者密封件的详细说明; 10.对取样过程的详细描述; 11.生产重要步骤操作、复核、监督人员的签名; 12.偏差调查记录或者编号; 13.成品检验记录; 14.以无菌操作方式生产药包材时,应当有无菌操作区关键点环境监测的记录。 第九章 生产管理 第一节 原 则 第四十三条 药包材的生产应当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有相关记录,以确保药包材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清场管理规程。每次生产结束后应当进行清场,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遗留与本次生产有关、可能影响后续生产的物料、产品和文件。下次生产开始前,应当对上次清场情况进行确认。 第二节 生产过程控制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划分产品生产批次的操作规程,生产批次的划分应当能够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和质量均一性。每批产品均应当编制唯一的批号。一般以采用同一配方、相同工艺、同一规格在一定时间内连续生产的产品为一个批次。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工艺规程进行物料准备,需要人工称量的物料应当确保按照配方准确称量并由他人独立复核,且有复核记录,使用自动称量或者配料系统的应当确保系统准确。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工艺规程中明确,不合格的中间产品不得流入下道工序。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过程中影响产品质量的各个因素的控制,可以采用中间检验或者生产过程工艺参数控制的方法,确保产品质量满足标准要求。 第三节 洁净生产和污染控制管理 第四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尽可能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采用经过验证或者已知有效的清洁和去污染操作规程进行设备清洁;必要时,应当对与物料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的残留物进行检测。 (二)进入洁净区的物料应当通过缓冲间(或者其他缓冲设施)进入,并对物料包装的表面进行清洁。如物料通过管道进入或者通过密闭管道在不同洁净区之间传递,应当确保内壁光滑,不易脱落异物。所采取的措施应当经过验证符合要求。 (三)同一区域内同时进行多批次、多型号、多规格或者多用户产品的生产时,应当采取隔离或者其他有效防止混淆、差错、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四)灭菌设备应当在投入使用前进行确认,应当定期对灭菌工艺的有效性进行再验证(每年至少一次)。设备重大变更后,应当进行再验证。 (五)生产和清洁过程中应当避免使用易碎、易脱屑、易发霉器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