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执法评议考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行为是否规范; (三)执法制度是否健全; (四)执法效果是否良好; (五)其他需要评议的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应当确定执法评议考核的范围和重点,加强评议考核结果运用,落实评议考核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六)涉嫌犯罪的案件是否移送司法机关; (七)案卷的制作、管理是否规范; (八)需要评查的其他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评查: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许可项目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四)实质审查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案卷的制作、管理是否规范; (八)需要评查的其他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事项,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对本级和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治建设情况进行评价。 法治市场监督管理建设评价办法、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开展问卷调查,组织第三方评估; (四)现场检查、网上检查、查看执法业务管理系统; (五)走访、回访、暗访;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情况及相关数据。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情况及相关数据。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的信息化建设,实现执法监督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开展执法监督的情况及时进行汇总、分析。相关执法监督情况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十六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法定执法职责中存在突出问题的,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约谈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能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书后,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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