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中药的味有相当一部分并非单一,常在主味之外还有兼味,一药“多味”颇为常见。 •《神农本草经》已提及“一药二气”现象,但关于“一药二气”的明确提法,则首见于王好古所言:“有一药一气,或二气者。” 《神农本草经·序录》曰:“药有酸咸甘苦辛五味,又有寒热温凉四气。”四气五味由此便成为中药药性理论的基本内容。而药物的气味又非仅限于此,如在五味之外,《神农本草经》还提及一涩味,《黄帝内经》还提及一淡味,只是后世为了将其纳入五行学说体系,作了“涩附以酸”“淡附以甘”的处理;在四气之外,《神农本草经》还提及一平性。在实际应用中,涩、淡二味及平性也用以表述药物的性味。更为复杂的情况是,一些药物不止只有一味,甚至不止只有一气。兹结合文献对中药的“一药多味”与“一药二气”现象加以分析。 一药多味 中药的药味并非总是单一的,许多中药在主味之外还常有兼味,这种“一药多味”的现象颇为常见。《中药学》教材(2016年版,钟赣生主编)收载药物567味,多味者占有1/3,基本情况大致如下: 辛味为主者,如麻黄、桂枝、防风、羌活、苍耳子、牛蒡子、蔓荆子、柴胡、浮萍、谷精草、夏枯草、败酱草、独活、威灵仙、川乌、伸筋草、海风藤、秦艽、豨莶草、五加皮、苍术、地肤子、附子、肉桂、吴茱萸、木香、沉香、香附、薤白、甘松、艾叶、延胡索、郁金、乳香、没药、莪术、三棱、皂荚、白前、紫菀、葶苈子、石菖蒲、淫羊藿、补骨脂、菟丝子、韭菜子、蛇床子等。 苦味为主者,如淡豆豉、知母、秦皮、蒲公英、紫花地丁、野菊花、木蝴蝶、白花蛇舌草、山慈菇、四季青、牡丹皮、青蒿、白薇、芫花、青风藤、海桐皮、雷公藤、桑寄生、狗脊、千年健、厚朴、茵陈、陈皮、青皮、枳实、柿蒂、槟榔、地榆、侧柏叶、白及、仙鹤草、棕榈炭、桃仁、益母草、泽兰、鸡血藤、儿茶、天南星、旋覆花、川贝母、前胡、桔梗、海藻、海蛤壳、远志、续断、白芍、何首乌、诃子、刺猬皮、常山等。 甘味为主者,如西河柳、桑叶、菊花、升麻、葛根、木贼、石膏、天花粉、鸭跖草、土茯苓、青果、玄参、紫草、番泻叶、茯苓、薏苡仁、猪苓、泽泻、滑石、海金沙、石韦、冬葵子、灯心草、垂盆草、荔枝核、玫瑰花、六神曲、小蓟、大蓟、三七、藕节、凌霄花、苏木、血竭、猫爪草、瓜蒌、百部、龙骨、酸枣仁、罗布麻叶、人参、西洋参、太子参、白术、绞股蓝、红景天、鹿茸、紫河车、巴戟天、肉苁蓉、当归、麦冬、天冬、墨旱莲、覆盆子、桑螵蛸、莲子、芡实、鸡冠花等。 酸味为主者,如山楂、花蕊石、五倍子、罂粟壳、石榴皮、五味子、乌梅、山茱萸、白矾等。 咸味为主者,如芒硝、水蛭、僵蚕、龟甲、海螵蛸等。 此外,还有一些药物具有三味,如佛手、香橼为辛、苦、酸,郁李仁为辛、苦、甘;竹叶为甘、辛、淡,决明子为甘、苦、咸,金钱草为甘、淡、咸,沙棘、赤石脂为甘、酸、涩;五灵脂为苦、咸、甘,牛膝为苦、甘、酸;金樱子为酸、甘、涩等。 一药二气 《神农本草经》已提及“一药二气”现象,但关于“一药二气”的明确提法,则首见于王好古所言:“有一药一气,或二气者。热者多,寒者少,寒不为之寒;寒者多,热者少,热不为之热。或寒热各半而成温,或温多而成热,或凉多而成寒,不可一途而取也。又或寒热各半,昼服之,则从热之属而升;夜服之,则从寒之属而降。至于晴日则从热,阴雨则从寒,所从求类,变化犹不一也。” 王氏之论应是依据其前的本草记述提出的,因为金元以前的本草著作所载的一药之寒或热,多与“平”相兼并提,如《神农本草经》标雄黄为“平、寒”,翘根为“寒、平”;《本草经集注》谓蔓荆子“平、温”,《开宝本草》谓胡桃“温、平”,《日用本草》谓绿豆“凉、平”,《图经本草》谓硼砂“温、平”等。 但关于药之平性,历代一直存有争议。持认同态度者,认为平性是一种客观存在着的、不隶属于四气而独立存在的药性,如张隐庵《本草崇原》于甘草条指出:“《本经》凡言平者,皆谓气得其平也。”《神农本草经百种录》谓藕实茎为“中和之性,无偏杂之害”,《本草经疏》谓磁石“性禀冲和,无猛悍之气”等。而持否定态度者认为,虽言药有四气,但凉与寒、温与热只是程度上的差异,其实质仅为寒热二性。所谓的平性药,只是因其寒热偏性不明显,性情较平和、作用较和缓,是相对而言,实际上也会有偏寒偏热的不同,并未超出四气的范围。由此而言,把寒、热之性与平性并提,显然非真正意义上的“一药二气”。 原因分析 《素问·宝命全形论》曰:“人以天地之气生,四时之法成。”中药也是如此,其大都生长于天地之间,感受着阴阳之气,终成为独一无二的万物之一。至于与人所不同者,则如《本草问答》所言:“凡物虽与人异,然莫不本天地之一气以生,特物得一气之偏,人得天地之全耳。” 所以为药,在于其偏性。清末医家景仰山对此有精当认识:“药物皆偏,不偏者不为药。万物皆秉天地之气而生,唯所秉之气不同,各得其偏;人为万物之灵,所秉之气与天地之气丝毫不爽。病之生也,皆因偏阴、偏阳、偏寒、偏热所致,用药物之偏者,以救人生之偏,故名为药。上品不过和缓,中下峻烈耳。” 药物的偏性是其多种多样的性质和作用的概括,表现在性味、归经、升降浮沉及毒性等方面。这是其与生俱来的、之所以为药的性能。《本草备要》言:“药之为物,各有形、性、气、质。”显而易见,药物之功效正是这些因素的综合反映。 药物各有其味,无论是只有一味,还是兼有数味,都完全是其作为一个物种,循其所禀、适合自身、顺应自然、逐步演化的结果,也是其有别于他的个性所在。 关于五味各自的性能特点,《素问·脏气法时论》概括为“辛散,酸收,甘缓,苦坚,咸软”。而五味对人体的影响,《素问·至真要大论》指出:“五味入胃,各归所喜,故酸先入肝,苦先入心,甘先入脾,辛先入肺,咸先入肾。久而增气,物化之常也。气增而久,夭之由也。” 一般而言,药之味单一者,其所具功效往往作用范围较小,且各功效间常有内在关联。如大黄苦、寒,功可泻下攻积、清热泻火、凉血解毒、止血、逐瘀通经、利湿退黄,其共同的机理则为因热成结、蕴毒、致瘀等;再如熟地黄甘、微温,功可补血滋阴、益精填髓,所主病证的内在基础则同为阴虚。而药有兼味者,其所具功效常以主味为主,兼味则同时也在发挥作用,因而作用范围较宽,各功效间的内在关联性不强,如柴胡,功可疏散退热、疏肝解郁、升举阳气;再如仙鹤草,功可收敛止血、截疟、止痢、解毒、补虚。但也非尽如此,如金樱子酸、甘、涩,平,功可固精缩尿、固崩止带、涩肠止泻,均为其收涩之效。也就是说,中药的“一药多能”与“一药多味”之间未必有必然关联。 至于“一药二气”,严格说来并不是一个规范、严谨的说法,因为从逻辑上讲,一个药物本身在不受外因的影响下,其性只会偏寒或偏热,不可能既偏寒又偏热,也不可能寒或热与平并见。其实分析王好古所言之“不可一途取也”及“变化犹不一也”,即可知所谓的“一药二气”,是指一味药物的寒、热之性并非一成不变,在一定条件的影响下是会发生变化的。换言之,“一药二气”指的是在一定条件下药性发生变化形成的“二气”。但也有学者认为,药物的双向性是指某一药物在客观条件没有变化的基础上而能起到的相反两种作用,并不是指已经通过加工炮制或配伍而使之从一个性能转变为另一个相反的性能。 分析能引起药性发生变化的因素,包括加工炮制、用药剂量、组方配伍以及用药方式等。 药材生熟有学者认为,“一药二气”应指药材的“根、苗”或“生、熟”异气味,因生熟或入药部位不同而药性互异者甚多,如《唐本草》谓艾“生寒熟热”,其他如麻黄与麻黄根、枸杞与地骨皮、仙鹤草与鹤草芽、首乌藤与何首乌等等。但现今已将这些药用部位不同、生熟不同的药物,分别作为不同的药物。 加工炮制药材的干鲜、阴干与晒干及经火制加工,可致药性发生变化,如鲜地黄与干地黄、熟地黄,生首乌与制首乌,藏青果与诃子,嫩姜与老姜,生晒人参与红参等。此外,天南星其性温燥,用猪胆汁炮制后的胆南星则药性变寒凉。 用药剂量同一药物,因用量不同,其药性或会发生变化。如酒少量饮用为热,大量长期饮用为寒而有“性热质寒”说。再如《神农本草经》载丹参性“微寒”,而《本草经集注》谓“时人服多眼赤,故应性热”,说明二者观察丹参药性的角度不同,亦反映出同一药物用量多少可致其“气”发生变化。又如柴胡用以升阳举陷、疏肝解郁,剂量较小,其寒性并不显;若解表退热时,剂量较大,则显现出寒性。有学者认为,药之二气与剂量相关,并提出“一些被主要气味的‘偏性’所掩盖的次要气味,随着剂量增加而逐渐达到‘有效浓度’,药物就表现出新的功效。互相矛盾的气味则表现出相反的功效,是剂量依赖性‘双向作用’”。 组方配伍药物的寒热偏性可随配伍后用量比例及所治病证的不同而发生变化。有学者研究发现:当交泰丸中黄连与肉桂的比例是10:1,左金丸中黄连与吴茱萸的比例是6:1时,两个处方均呈寒凉之性,而肉桂与吴茱萸的温热之性则不显。另有学者认为,若用温性吴茱萸制黄连,则长于泻肝火止呕。其他如麻黄杏仁石膏甘草汤治疗肺热实喘,石膏之寒制约麻黄之温,而使全方偏寒凉;大黄附子汤治疗寒积便秘,大黄之寒受附子、麻黄之温抑制,而仅发挥泻下之效,即所谓“去性存用”。但由于复方环境下药物之间会受彼此影响,由此来说明某一药物的性质发生变化,似乎说服力不强。 用药方式用药方式不同,药性寒热也可能呈现差异。如冰片外用,对五官和皮肤热证之红肿痒痛,有清热消肿、止痒止痛之效,说明其有寒凉之性;而其内服可开窍醒神,偏于温通走窜,又说明其性偏温。至于王好古所言之“昼服从热而升、夜服从寒而降”及“晴日则从热,阴雨则从寒”,是否属昼夜、晴雨会对药性产生影响尚难确定。 有学者对一定范围的植物类中药,开展了寒、热中药物质基础及其表达和认知规律的相关研究,证实了表征药性的“寒”“热”物质是客观存在的,但无论寒性药或热性药,均同时含有“寒”物质和“热”物质,只是“寒”“热”物质成分、种类和数量的不同配比组合才能显示出中药的整体药性。还有学者认为,一些单味药含有多种活性成分,其中也包括互相拮抗的成分,呈现相反的生理效应,所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够发挥双向调节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