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性能指标 14.1 检测限 0.6 g/L (以100%酒精度计) 14.2 判定限 粮谷类:0.6 g/L (以100%酒精度计);其他类:2.0 g/L (以100%酒精度计) 14.3 灵敏度 ≥95%。 14.4 特异性 ≥85%。 14.5 假阴性率 ≤5%。 14.6 假阳性率 ≤15%。 注:性能指标计算方法见附录A。 15 其他 本方法所述试剂及操作步骤等是为给方法使用者提供方便,在使用本方法时不作限定。方法使用者在使用替代试剂或操作步骤前,须对其进行考察,应满足本方法规定的各项性能指标。 本方法的参比方法为GB 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为减少乙醇量对显色的干扰,本方法中待测液和对照液的乙醇量为50%。 采用本方法,酒精度为非整数的样品,为避免出现假阴性结果,建议参照表4吸取酒精度整数部分对应体积。
当目视不能判定颜色深浅时,可采用分光光度计测定待测液与甲醇对照液415 nm处的吸光度进行比较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