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2025-3-1 14:33| 发布者: 中医天地| 查看: 145| 评论: 0

摘要: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坚持“四个面向”的战略导向,开展中医药原创性研究和科技攻关,解决中医药基础性、关键性、前沿性、战略性科学问题,取得自主创新成果,培育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的专业化队伍,促进中医药事 ...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提交申请函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实验室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依托单位基本条件和相关人员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并择优进行推荐至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为中央各部委直属单位的,直接向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函和《申请书》,由管理办公室负责初步审查。

第十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管理办公室进行评审与现场考察,根据评审意见,择优立项,向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复立项结果,并抄送依托单位。

根据立项批复,依托单位组织编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并组织专家组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后的《任务书》和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获核准的《任务书》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立项后即进入建设期,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  在建设期内,实行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日常管理、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年度考核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不定期督导相结合的动态管理模式。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结束后,应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申请验收。验收申请应在建设期满前3个月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申请书》。未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预定建设期满前6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的申请。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期满后未通过验收评审的,取消其建设资格。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验收由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验收专家组原则上由不少于7名(奇数)相关领域的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依据《任务书》及验收申请书,进行综合评议,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建议整改、未通过验收三种。建议整改的实验室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未通过验收的实验室,取消其建设资格。

第十九条  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进入运行期。依托单位编制《重点实验室运行建设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审批通过的《重点实验室运行建设方案》是考核和评估实验室运行情况的依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定期对各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应重视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并指导依托单位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科技、人事、财务、资产、后勤等多部门参加的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鼓励依托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择优推荐聘任人选,经所属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由依托单位聘任,经所属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规划、研究方案、重大学术活动、年度报告、开放课题等。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及参与单位人员担任,应在本领域或与本领域相关的交叉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委员应由915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1/3。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原则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运行费用和研究经费主要由中央、地方财政支持及重点实验室和依托单位自筹。鼓励重点实验室通过地方财政或者社会资金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用于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要坚持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原则上不超过3个。通过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在本领域的研究中发挥引领作用,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有利于突出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多种运行机制和组织模式。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因时、因地制宜,建立符合自身发展内在需求和特色的人才培养、引进、竞争和激励机制,注重不同层次人才培养,创建科学、灵活的人才培养机制。鼓励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良好的共享开放机制,积极组织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和科研项目合作,加强与学会协会的协作交流,并设立开放课题,形成较强的学术辐射能力。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和奖励申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注重科技成果的登记和转移转化,按相关规定将成果信息纳入国家科技报告系统、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等。积极采取措施,促进成果转移转化落地。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要营造宽松民主、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营造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和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自我监督。

  

第五章 考核与评

   第三十条  建设期和运行期内,重点实验室应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以《年度报告》为基础,每年组织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连同《年度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一条  建设期内,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不定期组织专家委员会对重点实验室督导检查,研究并督促解决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督导检查的主要形式包括查阅相关文件、听取工作报告、现场考察运行状态等。

   第三十二条  建设期满通过验收后进入运行期的重点实验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进行定期评估,原则上5年评估一次。评估主要按照建设方案对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成效进行综合评估。

   第三十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限期整改和未通过四种,其中未通过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未通过评估及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三十四条  对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六章 附 

第三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通过验收后,统一命名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XXX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NATCM Key Laboratory of XXX(依托单位)”

第三十六条  已成为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重点实验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可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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