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正式申报书。专业机构受理项目申报并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 结合专项特点和实施需要根据任务类型、研究范式和技术问题产生来源,按照以公开为主体、其他方式为补充的遴选原则,合理运用竞争择优、定向委托、分阶段滚动支持等多种项目遴选方式,以及“揭榜挂帅”“赛马制”、青年科学家项目、长周期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等组织模式,遴选优势科研团队承担任务。 (一)关于定向委托项目。落实中央领导有关批示,聚焦中医药行业重大需求、重点科技问题,团队优势特别突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间断攻关的任务,需要长期系统、紧密衔接或地域、领域特色突出的科学问题; (二)关于“揭榜挂帅”。聚焦国家战略急需、应用导向鲜明、最终用户明确的攻关任务,设立“揭榜挂帅”项目。对揭榜单位无注册时间要求,对揭榜团队负责人无年龄、学历和职称要求,鼓励有信心、有能力组织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的优势团队积极申报。团队遴选可采取同场竞技等方式,项目全过程突出最终用户作用,实施“军令状”“里程碑”考核等管理方式; (三)关于“赛马制”。对于国家亟需且研发风险高、时限紧迫的攻关任务,可面向不同技术路线同时支持多支研发团队平行攻关,实施竞争性支持,阶段性开展节点考核,根据节点绩效动态调整支持团队数量,力求有至少一家研究团队能最终“冲线”; (四)关于青年科学家项目。针对有望产生新理论、新方法的重大创新方向,设立青年科学家项目,鼓励青年科学家大胆探索更具创新性和颠覆性的新方法、新路径,更好地服务于重点专项总体目标的实现; (五)关于长周期项目。针对研发周期长、成果产出慢、需要持续支持的重要研发方向,如新药研发等,探索建立长周期持续滚动支持、强化目标导向的机制,保障科研活动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六)关于局省联动项目。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区域产业发展重大需求相关任务,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地方共同凝练需求、联合投入、协调管理,地方出台专门政策承接项目成果,在项目组织实施中一体化推动重大科技成果产出和落地转化; (七)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聚焦中小企业更具创新优势的相关任务,可采取后补助等方式进行资助。 第二十条 专业机构应科学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合理确定评审分组、选取评审专家、制定打分规则等,报科技司备案,并在评审中严格执行。 (一)专业机构受理项目申报并进行形式审查后,采取网络评审、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等方式组织开展首轮评审。通过首轮评审择优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进入答辩评审;申报数低于拟立项数量3-4倍的可不组织首轮评审,通过形式审查后直接进入答辩评审。“揭榜挂帅”等类型项目,申报团队数量不多于拟支持项目数量的,专业机构根据指南要求开展评审工作; (二)组织答辩评审时,专业机构应要求评审专家提前审阅评审材料,并在评审前就项目申报指南内容、评审规则等向评审专家进行说明,可采用网络评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同场竞技、现场考察评估等方式组织评审; (三)项目评审专家应是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客观公正的高水平专家,原则上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选取,实行回避制度。通过事前诚信审查、事中提醒监督、事后抽查评价等方式,从严管理和使用评审专家。 第二十一条 专业机构应根据指南要求和答辩评审结果,按照择优支持原则形成年度立项安排建议,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审查拟立项项目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审核立项程序规范性,建立质量控制和纠错机制,形成立项批复并下达专业机构。 (一)科技司组织专业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承担单位也应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对于保密的项目,任务书中应包括保密协议; (二)专业机构按照有关制度要求,严格对照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书,结合立项批复意见,审核确定项目目标、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确保考核指标可量化、可考核; (三)项目立项后,专业机构应按任务书约定、项目实施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拨款; (四)专业机构应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按规定受理项目立项相关申诉意见和建议,并开展申诉调查,及时向申诉者反馈处理意见,并将相关处理结果报科技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 科技司指导专业机构,严格按照任务书要求,加强技术就绪度管理、“里程碑”节点考核、不定期检查等,做好项目过程管理。 (一)项目实施中,专业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项目管理、服务和协调保障工作,通过全程跟进、集中汇报、专题调研等方式全面了解项目进展和组织实施情况,及时研究处理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及时判断项目执行情况、承担单位和人员的履约能力等。在项目实施的关键节点,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科技报告制度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向专业机构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专业机构在每年12月中旬前向科技司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科技司审核后12月底前报送科技部; (三)执行周期在3年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实施中期,专业机构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作出判断,并形成中期执行情况报告报科技司; (四)科技司不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听取项目承担单位进展汇报。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课题承担、参与单位应根据项目(课题)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应按照一体化组织实施的要求,加强不同任务间的沟通、互动、衔接与集成,共同完成项目总体目标。 (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切实履行牵头责任,负责制定本项目一体化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明确定期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在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并为各研究任务的顺利推进提供支持。对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专业机构并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二)课题承担和参与单位积极配合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按要求参加集中交流、专题研讨、信息共享等沟通衔接安排,及时报告研究进展和重大事项,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