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须对以下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应按程序通过国家科技信息管理系统报批。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得再提出调整事项申请。 (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含课题)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含重大调整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由专业机构研究形成意见,或由专业机构直接提出建议,报科技司审核后,由专业机构批复调整; (二)变更课题参与单位、课题实施周期、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要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审核批复,并报科技司备案; (三)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并报专业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至少6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专业机构提出意见报科技司审核后,由专业机构批复执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专业机构按照正常进度组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任务书签署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专业机构对撤销或终止建议研究提出意见,报科技司审核批准后执行。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学术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项目任务书规定其他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项目撤销或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专业机构核查批准后,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专业机构应通过调查核实后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严肃处理并逐级问责,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七条 综合绩效评价依据项目任务书所确定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开展,重点包括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等方面,强化评价的客观性、针对性和科学性。坚持目标导向、成果导向,重点突出对核心目标、代表性成果及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方面的评价。 (一)专业机构应提前部署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制定重点专项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并报科技司备案; (二)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在2个月内完成课题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准备,按照要求进行科学数据汇交,并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材料。主责单位组织专业机构在项目执行期满6个月内完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由主责单位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 (三)专业机构应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组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真实应用场景考核、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评价。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按照通过、未通过两种情况形成综合绩效评价结论; (四)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未通过。提供的综合绩效评价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参与单位或参研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拒不配合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或逾期不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均按未通过处理; (五)综合绩效评价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填写科技报告和成果信息,纳入国家科技报告系统、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及成果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对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相关单位和研究人员视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惩戒措施。 (一)未完成目标和任务的,结余经费收回; (二)因弄虚作假、未按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不配合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结余经费收回,计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三)因主观故意、恶意未完成目标和任务的,结余经费收回,计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禁止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重点专项坚持多元化投入原则,构建中央、地方、企业、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金等共同参与的投入机制。压实各相关主体的多元化投入责任,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杠杆效应,发挥科技金融作用,支持项目实施和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十条 重点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管理。中央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及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专款专用,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专业机构根据重点专项的目标和任务,依据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相关要求配合科技司编报重点专项概算,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和参与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 第三十三条 专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首笔项目资金。中央财政资金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程序。 第三十四条 按照“放管结合、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探索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等多种方式,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创新活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