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4煎煮 7.3.4.1把浸泡后的饮片加热煎煮。先用武火煮沸,再用文火煮1 h~2 h,用滤布或120目筛子滤过,药料再加6倍~8倍量水煎煮1 h~1.5 h,滤过;如药液尚浓时,再加6倍量水煎1 h,滤过。 注:120目筛网孔径约为0.125 mm。 7.3.4.2先煎类:如龙骨、牡蛎等,先加4倍~6倍量水煎煮30 min~60 min,滤过,药料与其他饮片一起再进行煎煮。 7.3.4.3后下类:如钩藤、藿香等,在第一煎煎煮还余下10 min~20 min时,加入需要后下的饮片一起煎。 7.3.4.4包煎类:如车前子、蒲黄等,用纱布包好后,与其他饮片一起浸泡后煎煮。 7.3.5静置沉淀 合并以上滤液,静置4 h~12 h,用120目及以上的滤布或筛网滤过。 7.3.6浓缩 7.3.6.1将滤过的药液放入适宜的锅中,进行浓缩,可以先用武火,加速水分蒸发,并随时撇去浮沫,滤液进一步浓缩,并不断搅拌,以防止局部烧焦。 7.3.6.2为较好地保留有效成分,应尽可能缩短浓缩时间,大规模生产膏方时,可以采用减压浓缩。 7.3.7收膏 7.3.7.1把蒸烊化开的胶类药与炼糖(冰糖、饴糖和蜂蜜等)倒入清膏中,放在文火上慢慢熬炼,不断用铲搅拌,待浓缩至药液起“鱼眼泡”,能扯拉成旗(挂旗:即浓缩至用竹片将膏滋挑起,“夏天挂丝,冬天挂旗”)或“滴水成珠”(将膏汁滴入清水中凝结成珠而不散)或能打白丝(即用拇指和食指蘸取少许膏滋,拉开成丝状而不黏手)即可。 7.3.7.2另煎兑入类:如西红花、铁皮石斛、海马等贵重药材,应加8倍~10倍量水另泡、另煎2次,滤过,并对药渣压榨取汁,合并滤液,浓缩,待收膏时直接兑入浓缩的药液中。 7.3.7.3打粉掺入类:如冬虫夏草、牛黄、羚羊角、熊胆等贵细药材,原则上粉碎成100目及以上细粉,并经灭菌处理,在收膏接近完成前,徐徐撒入膏中(或用筛网筛入),或与适量饮用水调配成混悬液兑入膏中,视原辅料性质和制作工艺而定。 7.3.7.4应注意控制后加药粉或贵重药材的卫生,并煎煮充分(不少于30 min),以达到灭菌效果,防止长霉。 7.3.8分装 将制好的膏分装在洁净、干燥的陶瓷、玻璃等容器中,采用多剂量的瓶装(陶瓷罐、玻璃瓶等的要求见T/CNPPA 3018—2021)或单剂量的小包装(铝塑包装材料的要求见YBB 00202004—2015)进行定量分装。 7.3.9凉膏 将分装好的膏,先不加盖,可用干净纱布将容器口遮盖上,放置在清洁避菌的专用凉膏区,待膏完全冷却。凉膏区应装有适当的消毒装置和冷却装置,以合适的方法定期消毒。 7.3.10质检 根据质量标准,进行外观、性状等检查。膏体应质地细腻,稠度适中,无浮沫、焦化、酸败、霉变、返砂、异物和异味等。 7.3.11包装 7.3.11.1凉膏至常温,方可加盖、包装。稠膏注意防止冷凝后表面有水珠存在;半流体注意热灌装后保留真空,如条件允许可实施灌装后二次消毒;瓶或罐装容器灌装前应对容器进行水浴或其他方式消毒灭菌;非连续生产加工的应注意灌装机的消毒处理,防止膏方出现长霉、胀包、变酸等变质问题。 7.3.11.2盛装膏方的容器常选用玻璃瓶、陶瓷罐、不锈钢容器等,不宜用铝、铁锅等金属器皿盛放,且必须清洁干燥,不能留有水分。 7.3.11.3切勿将一料膏方全部盛装在一个容器中,应将近期服用的和暂时不用的膏体进行分开包装。 7.3.11.4附膏剂服用说明书,贴标签。 7.3.11.5单个包装剂量不宜超过10天的用量。 7.3.12储存 7.3.12.1一料膏方通常服用1~2个月,如果保存不当,易发生变质。 7.3.12.2每次取食前先将取用膏方时的器皿(汤匙)洗净、干燥,有条件时可进行消毒,否则易带入微生物,破坏一整罐膏体,使其变质。 7.3.12.3置于阴凉干燥处保存;多剂量包装,夏季等气温高时宜置于2 °C~10 °C冰箱中冷藏。 7.4质量规范 7.4.1质量要求 7.4.1.1中药饮片按各品种规定的方法煎煮,滤过,滤液浓缩至规定的相对密度,即得清膏。 7.4.1.2如需加入药粉,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加入过100目筛的中药细粉。 7.4.1.3清膏按规定量加入炼蜜或糖收膏;若需加中药细粉,应控制好加入时膏体温度(80 °C以下为宜),充分搅拌均匀,防止粉末焦化。 7.4.1.4除另有规定外,加炼蜜或糖的量一般不超过清膏量的3倍。 7.4.1.5煎膏剂应无焦臭、异味,无糖的结晶析出,密封,置阴凉处贮存。 7.4.1.6煎煮、沉淀、浓缩、收膏的加工容器具应一用一清洗,符合卫生学要求,避免加工过程中交叉污染。 7.4.2质量控制 7.4.2.1外观及性状:膏方为半固体状态,表面应质地细腻、黑润,光泽晶莹,色黑如漆,光亮如镜,稠度适中,表面无浮沫、无异物、无酸败和霉变,且无糖的结晶析出(即无“返砂”现象)。口感滑润,入口不应尝出固体颗粒(加入打粉入膏的除外)。 7.4.2.2相对密度:市售膏剂应该规定有相对密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进行检测。清膏的相对密度范围为1.12~1.25,其他膏方的相对密度范围为1.25~1.45。凡加中药细粉的煎膏剂,不再检查相对密度。 7.4.2.3不溶物测定:取供试品5 g,加热水200 mL,搅拌使溶化,放置3 min后观察,不应有焦屑等异物(微量细小纤维、颗粒不在此限)。加中药细粉的煎膏剂,应在未加入药粉前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加入药粉。加入药粉后不再检查不溶物。 7.4.2.4宜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加强质量控制,做到全程可追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