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主责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卫办科教发〔2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科技厅(委、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保障专项组织实施,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5年1月3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科技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国家卫生健康委主责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以下简称重点专项)顺利实施,实现高效、科学、规范和公正管理,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 号)等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主责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资助事关人民生命健康、健康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关键科学问题研究,以及共性技术和创新产品研发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注重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科技计划的有效衔接,统筹科技资源,以国家重大需求和关键科学问题为导向,推进科技任务攻关,为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和健康产业发展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主责的重点专项,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成果导向,可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产品开发、临床研究到应用示范进行整体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强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服务于重点专项目标,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任务,服务于项目目标。 第四条 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需求导向、动态部署。从卫生健康领域重大现实紧迫需求出发,加强事关长远发展的战略前瞻布局,凝练提出亟待突破的科技瓶颈和问题。对于突发、紧急的国家科技需求,构建攻关任务敏捷部署模式。 ——开放创新、协同攻关。健全卫生健康领域科技攻关新型举国体制,放眼全国遴选优势科研团队承担科技攻关任务,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骨干作用。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促进产学研医用深度融合。 ——目标管理、加快应用。聚焦拟解决重大问题,明确任务目标,以重大标志性成果为牵引,实施全过程目标管理。加强关键节点考核,强化科技成果的“实战性”,加快形成现实生产力和产业竞争力。 ——创新管理、优化生态。完善目标、需求、成果导向的评价体系和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的管理体系。不断优化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人才集聚、成果转化的政策环境,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第五条 重点专项全流程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科管系统),包括管理任务委托协议签订、指南发布、评审立项、资金使用、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应用等。落实国家科技报告和科学数据汇交制度,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凝练、提出专项动议,负责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对实施绩效负总责。成立委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实施需要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国家卫生健康委与专业机构签订重点专项管理任务委托协议,指导专业机构做好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承担项目申报受理、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综合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在项目管理方面向国家卫生健康委直接负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履行法人责任。 第七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重点专项的具体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重点专项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拟定卫生健康领域科技促进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 (三)遴选组建专家组,支撑重点专项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四)研究提出重点专项动议; (五)牵头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专业机构),组织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发布; (六)指导专业机构做好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及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对专业机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项目立项批复、综合绩效评价和重大调整事项审核及批复,授权专业机构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项目立项批复和综合绩效评价结论; (八)开展重点专项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提出重点专项优化调整建议; (九)配合科技部、财政部开展重点专项的关键节点考核、监督评估、总体验收等工作; (十)建立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跨部门协调保障机制,强化任务协同和政策保障,及时推动解决重点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推动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 (十一)指导专业机构开展科研失信和科技伦理违规等行为的调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