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专业机构可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分别提出调整申请和建议。项目执行期结束前 6 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得提出调整事项申请。 (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经费、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原则上不予批复;确需调整的,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含重大调整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专业机构研究形成意见,或由专业机构直接提出建议,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后,由专业机构批复调整; (二)变更课题参与单位、课题实施周期、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要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含重要调整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专业机构审核批复,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三)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并报专业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任务书签署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专业机构对撤销或终止建议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后,批复执行。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其它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项目撤销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专业机构核查批准后,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专业机构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及科研违规与失信行为的,及时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六章 综合绩效评价与总结验收 第三十五条 专业机构应提前部署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制定重点专项项目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项目执行期满 6 个月内,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业机构依据项目任务书和有关要求分类开展综合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应在 2 个月内完成课题综合绩效评价,按照要求进行科学数据汇交,并通过国科管系统提交材料。 第三十六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至少 6 个月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专业机构提出意见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后,由专业机构批复执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 1 次,且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 年。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专业机构按照正常进度组织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专业机构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组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可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真实应用场景考核、用户评价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所确定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重点包括项目(课题)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等方面,突出目标导向、成果导向,注重核心目标和代表性成果,严把项目验收关。 第三十八条 专业机构将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并受委托将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下达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两类。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综合绩效评价; (二)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按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处理; (三)提供的综合绩效评价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不配合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按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收回项目结余经费。因弄虚作假、未按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不配合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逾期未上交结余资金的,因主观故意、恶意未完成目标和任务的相关单位和研究人员,视具体情况处以计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等惩戒。 第四十条 重点专项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标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第四十一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以临床应用实践、市场化转化为检验标准,加强重大成果的跟踪凝练与评价,强化与有关部门协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快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应用。配合科技部在项目验收 3 年内组织对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第四十二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专业机构加强重点专项的保密制度建设,完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对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其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