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

2025-3-18 19:10|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129| 评论: 0

摘要: 国家卫生健康委主责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资助事关人民生命健康、健康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关键科学问题研究 ...


第四十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专业机构按年度编制重点专项执行情况报告,于每年 12 月底前报送科技部;执行期 5 年及以上的重点专项,于实施中期年份报送中期执行情况报告。重点专项执行期间,由于形势变化或实施需要,需对重点专项主要任务(含概算)进行重大调整或终止重点专项执行的,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按程序报批。

 

第四十四条 重点专项执行期结束后,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专业机构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于重点专项执行期结束 6 个月内形成重点专项总结报告报科技部。

 

第四十五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指导专业机构在重点专项实施过程中加强重大标志性成果跟踪凝练,配合科技部、财政部开展总体验收工作。重点专项验收坚持成果导向,重点突出对重大标志性成果及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方面的评价,采取测试平台验证、真实应用场景考核、用户单位考核等方式,强化验收评价的客观性、针对性和科学性。

 

第七章 多元化投入与资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 坚持多元化原则筹措资金,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加强央地联动、政企联动,引导地方、企业、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投入,支持相关部门和机构加强对承担相关项目的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科技金融服务。

 

第四十七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通过前补助、后补助、“里程碑”拨款等方式对具体项目分类支持。中央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及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和参与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目标相关和经济合理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预算应据实编制,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

 

第四十九条 专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项目资金。中央财政资金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程序。

 

第五十条 按照“放管结合、权责对等”原则,采取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探索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等多种方式,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创新活力。

 

第八章 监督与评估

 

第五十一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配合科技部、财政部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和实施主体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并对受委托专业机构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加强与审计监督、第三方监督等外部监督协同,并落实科技伦理监管制度。牵头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指导专业机构对项目采取专项检查、随机抽查、飞行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评估。会同专业机构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受理、调查、处理相关投诉举报,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科研环境,提高创新绩效。

 

第五十二条 专业机构按规定对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日常监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推进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监督管理流程。配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对重点专项组织实施情况和实施主体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第五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履行法人责任,主要负责所承担项目的执行及资金管理使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积极配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专业机构等开展监督评估工作,落实相关整改措施。

 

第五十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建立监督工作应急响应机制。发现重大项目执行风险、接到重大违规违纪线索、出现项目管理重大争议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进行调查核实,或责成专业机构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五条 依托国科管系统的监督评估系统,实现监督评估全过程痕迹化管理。将各类监督检查数据及时汇入系统,为重点专项及其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评估提供支撑。

第五十六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指导专业机构加强科技伦理监管,全面覆盖指南编制、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监督评估等各个环节。项目承担单位和课题承担、参与单位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

 

第五十七条 建立创新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专业机构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建立健全科研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等主体的科研信用记录与评价机制,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视情况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其他涉及资金使用、管理等事项,执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重点专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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