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分技委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组成,设秘书处。分技委的委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 分技委主任委员由行业权威专家担任。分技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标委会聘任。 第十二条 分技委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在所负责的化妆品专业领域有较强的标准化工作基础,牵头完成3项及以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化妆品标准化工作的经验,有较高的行业影响力; (三)参与相关领域国家科研项目(课题)不少于1项,或者主持完成相关领域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不少于1项; (四)能够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保障秘书处开展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五)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化妆品标准化工作,能够保证秘书处日常工作有序开展,按时完成国家药监局、标委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六)符合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分技委秘书处按照标委会秘书处的工作部署,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标委会秘书处报送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建议、化妆品标准审查意见; (二)负责组织召开分技委相关会议,并做会议记录; (三)负责组织落实分技委有关决议,并对分技委会议决定事项等进行跟踪督办; (四)负责分技委相关文件的起草、印发和归档工作; (五)负责分技委日常管理工作; (六)承担标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设化妆品标准化专家顾问工作组,聘请相关领域国际、国内权威专家组成,提供化妆品标准化专业技术咨询和风险交流等。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设化妆品标准化企业咨询工作组,聘请具有化妆品相关专业背景且拥有丰富的化妆品相关从业经历的企业人员组成,提供化妆品标准专业技术咨询和风险交流等。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标委会以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分技委会议等形式议事。 标委会秘书处及分技委秘书处可以根据需要召开其他工作会议。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召开全体会议。标委会全体会议由标委会主任委员召集,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全体委员参加。 标委会全体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和修订标委会章程; (二)审议标委会工作报告; (三)研究化妆品标准化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标委会主任会议由标委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召集,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有关委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分技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者委员等参加。
主任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标委会管理制度文件; (二)审查化妆品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 (四)审议标委会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标委会委员及人事变动有关事项; (六)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国家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工作重要举措; (七)研究化妆品标准化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标委会秘书处负责标委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的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标委会全体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签发。主任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第二十条 分技委会议由分技委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召集。分技委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全体或者部分委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标委会秘书处人员、其他分技委委员等参加。
分技委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分技委管理制度文件; (二)审查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建议; (三)审查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 (四)审议分技委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 (五)研究贯彻落实本专业领域国家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工作重要举措; (六)研究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化其他重要事项。 分技委会议纪要由分技委主任委员签发,或者受分技委主任委员委托,由分技委秘书长签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