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员条件。 1.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师,应当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符合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执业(助理)医师须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助产技术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助产技术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 2.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护士应当取得执业护士资格,符合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注册护士须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助产技术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助产机构应当保障助产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1次助产技术相关业务培训;对脱离助产岗位2年以上者,应对其进行复岗培训,经考核评估合格后方可安排重新上岗。 4.助产机构应保障每个分娩现场均有1名熟练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专业人员。 四、房屋与场地 (一)门诊。 设有独立的产科诊室,单人诊室面积应≥8平方米(指净使用面积,下同),内有产科检查床,用屏障与外界隔开。设有候诊区、胎心监护室和健康宣教场所。 (二)病房(母婴同室区)。 病房内床均面积应≥5平方米。每组母婴床面积应≥6平方米,每名婴儿应有1张婴儿床。室内应环境安静、清洁,通风、光线充足,有调温、调湿设备,温度、湿度适宜。应符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相关规范对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要求。 (三)分娩区。 分娩区总面积应≥100平方米,相对独立,远离污染源。分娩区内设置工作区域和辅助区域,应严格区分洗手池和污洗区。工作区域内应设有待产室和分娩室,流程合理,符合卫生学标准。工作区域应符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相关规范对医院感染管理的基本要求。 1.辅助区域包括更衣室、值班室、工作人员卫生间和沐浴室。 2.工作区域布局和医院感染管理应符合产房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标准。 (四)手术室。 每间手术室面积应≥26平方米。手术室应门窗严密,有调温、控湿设备,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便于清洁和消毒,有足够的电源接口,符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相关规范对医院感染管理的基本要求。 (五)新生儿沐浴设施。 应在分娩区外设有新生儿沐浴设施,有保暖和热水供应设施。 (六)孕妇学校。 应有孕妇学校用房(可与其他用房共用),且面积应≥30平方米。 (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场所。 应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相关工作要求。 五、基本设备 应当配备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设备,具体详见附件2。 六、基本药品 分娩室和开展助产手术的手术室应至少配备以下药品: 宫缩剂、解痉药、降压药、血管活性药、镇静药、利尿药、止血药、扩容剂、纠酸药、麻醉药、糖皮质激素及新生儿急救药品。 以上各类药品储存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在有效期内,规范摆放,安全保存,随时可得,正确使用。 七、规章制度 (一)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二)母婴安全保障制度,包括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制度、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制度、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产房安全核查制度、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等。 (三)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制度,包括产科(母婴)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制度、产儿科协作制度、新生儿复苏培训制度、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运急救流程、接受转诊和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培训和快速反应团队急救演练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管理制度、急救药品管理制度、不良事件防范与报告制度、危重孕产妇医患沟通与媒体沟通制度。 (四)信息管理制度,包括信息报送制度(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孕产妇死亡、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母婴安全信息)、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信息采集、记录和报告等相关制度。 (五)其他制度,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医院感染管理制度、胎盘死婴处理制度、母乳喂养工作制度、伦理学评估和审核制度等。 八、质量管理 (一)严格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以及《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和《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建立院内和科室质量控制组织,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开展质量控制,分析并撰写质量控制报告,针对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持续改进。 (二)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相关专业机构的质量控制与评估,并达到相应要求。 (三)助产技术质量控制与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1.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2.确保具备助产相关基本技术服务能力(附件1)。 3.确保按照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伦理要求有序开展各项工作。 4.医学检验科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并合格。超声检查应当符合相关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要求。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分娩量较小的助产机构要重点加强质量管理。 九、其他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针对地广人稀、边远欠发达的市(地、州)或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在保障母婴安全前提下制订针对特定地区的标准,明确界定标准适用地区范围和适用期限等重点内容,确保助产服务供给。 附件:1.助产基本技术 2.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设备配备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