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近视矫正相关技术操作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4〕494号) 附件2:
有晶状体眼后房型人工晶状体植入术操作规范(2024 年版)
有晶状体眼后房型人工晶状体植入术是指在眼后房植入屈光性人工晶状体以矫正屈光不正的手术方式。本规范适用于开展有晶状体眼后房型人工晶状体植入术的医疗机构。
一、基本要求 (一)环境要求 参照内眼手术要求,环境标准遵循《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2012)和《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WS/T 368—2012)。 (二)设备要求 应具备下列检查设备。 1.眼科常规检查设备(如裂隙灯显微镜、检眼镜、前置镜、三面镜、眼压计等)。 2.主、客观验光设备。 3.角膜地形图或眼前节分析仪。 4.角膜内皮镜。 5.房角检查设备。 6.角膜直径测量设备。 7.眼科超声仪。 有条件的建议具备以下辅助检查设备。 1.可测量眼轴的光学生物测量仪。 2.波前像差仪。 3.对比敏感度仪。 4.眼前节及眼后节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 5.视觉质量分析仪。 6.超声生物显微镜。 7.角膜共聚焦显微镜。 8.干眼相关检测仪器。 手术室配备满足眼前节手术的显微镜,具备人工晶状体植入的专用器械和符合标准的消毒设备。 (三)术者资质 手术医师应依法依规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注册。建议应具有眼科主治医师及以上资格,具有眼科显微手术基础。手术医师必须完成有晶状体眼后房型人工晶状体植入术的相关培训。
二、术前评估 (一)病史 1.屈光不正及矫正史、屈光度数稳定性。 2.眼部疾病、外伤及手术史。 3.全身疾病及家族史,包括是否存在未控制的精神类疾病等。 4.药物史、药物不良反应,包括药物过敏史。 5.职业、生活等社会学资料及用眼习惯等行为学资料。 6.角膜接触镜配戴史,包括配戴、停戴时间等。如有配戴角膜接触镜,需停戴接触镜至角膜无异常且角膜地形图稳定。一般建议非散光型软镜停戴1 周或以上,散光型软镜及硬性透气性角膜接触镜停戴3 周或以上,角膜塑形镜停戴3个月或以上。 (二)常规术前检查 1.裸眼远、近视力。 2.屈光度数(主、客观验光法)、最佳矫正视力。 3.眼位、眼球运动及主导眼。 4.外眼、眼前节裂隙灯显微镜检查。 5.眼底检查包括周边视网膜检查。 6.眼压。 7.角膜内皮。 8.前房深度。 9.瞳孔直径,包括暗光下瞳孔直径。 10.眼轴长度。 11.角膜直径。 12.角膜地形图及眼前节各项观察指标。 13.年龄40 岁以上患者进行调节功能相关检查。 (三)其他检查 有条件的建议进行下列检查。 1.视觉质量检查,如波前像差、对比敏感度、散射及眩光检查等。 2.干眼相关检查,如泪膜破裂时间、泪液分泌试验等。 3.视功能相关检查。 4.角膜厚度。 5.超声生物显微镜检查前房、睫状沟形态等。 6.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眼前节检查及眼底检查。 7.眼部B 超检查。 8.角膜共聚焦显微镜检查。 (四)注意事项 人工晶状体的尺寸应符合患者眼球结构。其选择应基于患者的前房深度、角膜直径、沟到沟距离等指标综合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