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近视矫正相关技术操作规范的通知 国卫办医政函〔2024〕4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近视矫正相关工作,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促进眼健康工作高质量发展,我委组织制定了《角膜屈光性透镜取出术操作规范(2024年版)》《有晶状体眼后房型人工晶状体植入术操作规范(2024年版)》《角膜塑形镜验配技术操作规范(2024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做好组织实施。 附件:1.角膜屈光性透镜取出术操作规范(2024年版) 2.有晶状体眼后房型人工晶状体植入术操作规范(2024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4年12月23日
附件1 医疗机构近视矫正相关技术操作规范(2024 年版)
角膜屈光性透镜取出术是指应用飞秒激光在角膜基质扫描制作光学透镜,并将透镜从周边角膜小切口取出,以矫正屈光不正的一种手术方式。本规范适用于开展角膜屈光性透镜取出术的医疗机构。
一、基本要求 (一)环境要求 手术室面积和尺寸应符合飞秒激光仪要求的参数标准。环境标准遵循《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2012)和《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WS/T 368—2012)。手术室温度与相对湿度以达到设备要求为准。 (二)设备要求 应具备下列检查设备。 1.眼科常规检查设备(如裂隙灯显微镜、检眼镜、前置镜、三面镜、眼压计等)。 2.主、客观验光设备。 3.角膜地形图或眼前节分析仪。 有条件的建议具备以下辅助检查设备。 1.可测量眼轴的光学生物测量仪。 2.波前像差仪。 3.角膜生物力学测量仪。 4.角膜内皮镜。 5.视觉质量分析仪。 6.眼前节及眼后节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 7.对比敏感度测量仪。 8.干眼相关检测仪器。 (三)术者资质 手术医师应依法依规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注册。建议应具有眼科主治医师及以上资格,具有角膜屈光手术和眼科显微手术基础。手术医师必须完成角膜屈光性透镜取出术的相关培训。
二、术前评估 (一)病史 1.屈光不正及矫正史、屈光度数稳定性。 2.眼部疾病、外伤及手术史。 3.全身疾病及家族史,包括是否存在未控制的精神类疾病等。 4.药物史、药物不良反应,包括药物过敏史。 5.职业、生活等社会学资料及用眼习惯等行为学资料。 6.角膜接触镜配戴史,包括配戴、停戴时间等。如有配戴角膜接触镜,需停戴接触镜至角膜无异常且角膜地形图稳定。一般建议非散光型软镜停戴1 周或以上,散光型软镜及硬性透气性角膜接触镜停戴3 周或以上,角膜塑形镜停戴3个月或以上。 (二)常规术前检查 1.裸眼远、近视力。 2.屈光度数(主、客观验光法)、最佳矫正视力。 3.眼位、眼球运动及主导眼。 4.外眼、眼前节裂隙灯显微镜检查。 5.眼底检查包括周边视网膜检查。 6.眼压。 7.角膜厚度。 8.角膜地形图包括角膜前、后表面形态及高度。 9.眼轴长度。 10.干眼相关检查,如泪膜破裂时间、泪液分泌试验等。 11.瞳孔直径测量,包括暗光下瞳孔直径。 12.年龄40 岁以上患者进行调节功能相关检查。 (三)其他检查 有条件的建议进行下列检查。 1.视觉质量检查,如波前像差、对比敏感度、散射及眩光检查等。 2.角膜内皮检查。 3.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眼前节检查及眼底检查。 4.视功能相关检查。 5.角膜生物力学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