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疾控应急发〔202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卫生健康委,中国疾控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管理工作,提升传染病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们组织制定了《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管理办法 国家疾控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4年5月29日 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建设与管理,提升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的传染病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是指国家卫生应急队伍中,由国务院疾控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承担传染病应急处置任务的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类队伍,包括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国家卫生应急移动防疫中心。 第三条省级、地市级和县级疾控主管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加强地方各级传染病防控应急队伍建设,形成完善的传染病防控应急队伍体系。 第四条队伍建
设和管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要按照统一指挥、纪律严明、反应迅速、处置高效、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地域和传染病疫情等特点,统筹建设和管理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 第五条国务院疾控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调派,并委托中国疾控中心和省级疾控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委托建设单位)承担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国疾控中心(作为承建单位时)和省级疾控机构(以下简称承建单位)负责具体承建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
于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的建设、管理、演训、调派等工作。地方各级疾控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传染病防控应急队伍管理办法或规定。 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国务院疾控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队伍建设和管理制度,统一指挥和调度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 (二)指导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建设和管理; (三)负责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的验收评估和确认; (四)指导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的培训和演练。 第八条委托建设单位履行以下职
责: (一)履行队伍建设管理属地责任,负责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的组建和统筹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队伍在“建、管、训、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负责组织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完成国家下达的应急处置任务; (三)组织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的培训和演练; (四)指导省域内市、县基层快速反应小分队和综合应急分队建设; (五)负责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项目经费管理,落实队伍建设和运维保障任务。 第九条承建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具体负责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的日常管理; (二)负责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装备的具体购置、运行维护; (三)制定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的培训和演练计划,报委托建设单位审定。 第十条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履行以
下职责: (一)按照国务院疾控主管部门的调遣,完成传染病防控应急处置任务; (二)向国务院疾控主管部门和委托建设单位提出有关传染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三)参与研究、制订队伍的建设、发展计划和技术方案; (四)承担国务院疾控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队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执行传染病防控应急任务的知情权; (二)享有执行传染病防控应急任务的相应福利待遇和按规定购置保险的权利; (三)享有接受传染病防控应急专业培训的权利; (四)享有优先获取传染病防控应急相关工作资料的权利; (五)享有传染病防控应急工作建议权。 第十二条队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服从统一指挥和工作安排,遵守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及工作秘密; (二)按要求完成培训和演练,做好传染病防控应急响应准备; (三)及时报告在执行传染病防控应急任务中发现的特殊情况; (四)参与对省级及以下传染病防控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提供技术咨询和相关工作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