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管理办法

2025-3-27 18:19| 发布者: 中国文化| 查看: 49| 评论: 0

摘要: 为提升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的传染病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制定 ...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国务院疾控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对委托建设单位提交的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对队伍建设情况组织评估验收,对符合条件的队伍进行确认。建立全国统一的队伍管理信息系统,对队伍的建设进行督导,并组织对其能力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委托建设单位组 织制定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建设方案,组织专家自评后报国务院疾控主管部门审核,督导承建单位按照建设方案落实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完成队伍建设自评估验收后报请国务院疾控主管部门进行评估验收。队伍建设方案应包括现状分析、能力目标、人员组建、装备设备、物资配置、培训演练、领导机制、管理制度、运维保障等部分。

第十五条承建单位具体负责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建设工作,建立队伍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全面负责队伍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主要由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组成。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每队30人以上,设队长1,副队长2~3,30人以上的后备人员。

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病媒防控、环境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等公共卫生以及临床医学、信息技术、健康宣教、心理干预等方面的专业能力者。专业技术队员中的高级职称所占比例原则不低于25%(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除外)

第十七条国家突发 急性传染病防控队队员遴选条件:

()政治坚定过硬,热爱卫生应急、传染病防控事业,忠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具有奉献、敬业、团队合作精神;

()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

()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3年以上专业从业经验;

()接受过卫生应急、传染病应急培训或参与过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者优先考虑;

()队员遴选原则上以省级疾控中心人员为主,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省级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市级疾控中心和医疗机构等机构的人员。特殊后勤岗位人员(如车辆驾驶、餐饮工作人员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外包或聘用,参照队员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队 员遴选程序为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承建单位和委托建设单位审定、报国务院疾控主管部门备案(队员审批表见附件)

第十九条承建单位参照《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参考目录(试行),对国家卫生应急队伍进行装备;参照《国家卫生应急队伍标识(试行)》要求,规范使用标识的内容、样式、颜色、比例。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二十条委托建设单位要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推动队伍在“建、管、训、用”等各方面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承建单位要建立队伍人员物资、培训、演练等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队伍日常管理工作。完善队伍行动方案、现场处置分工方案和工作流程,建立针对不同应急任务的组队模式,做好队伍装备的维护和更新,保证队伍装备状况良好、运行正常。

第二十二条队伍应强化信息 化建设,配备、完善相关音频视频设备,充分利用北斗等国产应急通信保障资源,提升应急通信、资源管理、应急作业、培训演练管理等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队员原则上3 年进行一次调整,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留任。因健康、离岗(1年以上)、离职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和义务者,经委托建设单位核准后终止任用,遴选其他符合条件者增补,及时报国务院疾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承建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定开展队伍装 备物资采购活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队伍装备纳入承建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突发 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建立快速响应机制,队员备勤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确保收到上级指令后能够迅速集结出动,按要求开展工作,有效保障国家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第五章 队伍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六条队 伍培训和演练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情景构建”融入到演练全过程,开展综合性和专业性的培训、演练,科学设计演练方案、培训课程、演练科目,可采用桌面推演、操练、全方位演练等方式开展演练。

第二十七条每支队伍全年 累计培训时间人均不少于8天,队伍演练时间不少于12天。每次培训演练结束后要及时复盘总结。

第二十八条鼓励各地开展跨省份、跨类别的国家卫生应急队伍联合演练,提升队伍协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六章 队伍调派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国家突发 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由国务院疾控主管部门统一调度。国务院疾控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防控应急工作需要向委托建设单位发出行动指令,委托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指令后2小时内,根据每次事件的初步判断、事件规模以及复杂性,按事先预案选定相应专业和数量的人员组建现场应急队伍,前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调用后补手续的方式。

第三十条委托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要制定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的应急响应工作预案,规范队伍应急调派和使用相关程序。

第三十一条在传染病防控应急行动中,国务院疾控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应急队伍装备进行调配使用。

第三十二条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在开展现场应 急处置工作时,接受现场指挥部指挥,并遵守现场管理规定,定期向国务院疾控主管部门和委托建设单位报告工作进展,遇特殊情况随时上报。受援地方疾控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需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协助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完成相关工作。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队长负责制,队员要服从队长指令,履行各自分工和职责。

第三十三条派出单位发出撤离指令后,队伍方 可撤离,并按要求向国务院疾控主管部门提交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执行国际传染病防控应急处置任务时,应当遵照通行的国际惯例,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尊严和形象。

第三十五条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前提下,各省 级疾控行政部门可调用本省份承建的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队员和装备,在管辖区域内开展传染病防控应急现场处置、重大活动保障、指导培训、经验交流、应急科研等工作。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队 员现场工作表现突出者、委托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完成国家传染病防控应急行动任务出色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七条队员 或其所在单位,在传染病防控应急行动中不服从调派、不认真履职、违反相关制度和纪律者,经委托建设单位核实,报由国务院疾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对队员予以除名,并对其所在单位予以内部通报。如因失职等原因造成突发事件危害扩大,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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