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综合控制钉螺行动。 1.钉螺调查和药物灭螺。开展钉螺孳生环境调查,掌握钉螺分布现状和动态。确定重点有螺地带和高危环境,并及时实施药物喷洒、浸杀、泥敷、地膜覆盖等灭螺措施。到2028年重点有螺环境灭螺覆盖率达到100%,到2030 年巩固维持。(国家疾控局牵头负责,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等省份落实地方责任) 2.农业工程钉螺控制措施。结合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对符合条件的水田实施水旱轮作。鼓励在有钉螺分布的低洼沼泽地带(非基本农田)合法开挖池塘,发展优质水产养殖业,实行蓄水灭螺。在流行区开展农田建设时,结合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工程,改变钉螺孳生环境,减少钉螺面积。(农业农村部牵头负责,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等省份落实地方责任) 3.水利工程钉螺控制措施。实施河流(湖泊)综合治理工程和灌区改造工程,对流行区有螺区域,因地制宜采取硬化护坡、抬洲降滩、改造涵闸(增设拦螺阻螺设施)等措施,改变钉螺孳生环境,控制钉螺扩散,减少钉螺面积。到2028年有螺通江河道治理覆盖率达到95%及以上,到2030 年持续改善。(水利部牵头负责,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等省份落实地方责任) 4.林业工程钉螺控制措施。实施抑螺防病林营造、抑螺成效提升改造,构建林农复合系统、设立隔离带等措施,改变钉螺孳生环境,压缩钉螺面积。结合实施生态工程,建设防钉螺扩散设施,加强螺情监测。到2028 年有螺宜林宜草区内,抑螺防病林草覆盖率达到95%及以上,到2030 年持续改善。(国家林草局牵头负责,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等省份落实地方责任) 5.其他钉螺控制措施。结合乡村建设,对疫情严重、村庄附近螺情复杂、钉螺难以消灭的地区,优先安排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工程。(农业农村部牵头负责,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等省份落实地方责任) (三)实施病人救治管理行动。 1.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救治随访。完善晚期血吸虫病健康档案建设,规范个案管理,加强病人随访。按照有关技术方案,规范开展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治疗。对符合救治条件的病人,到2028 年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救治率达到95%及以上,到2030 年持续改善。(国家疾控局牵头,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负责,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等省份落实地方责任) 2.血吸虫病病例管理。对发现的血吸虫病病例,实施“1-7-2”工作模式,规范病例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做好病例“乙类乙管”、疫点“动态清零”。按照“一人一档”建立个人档案,开展复诊复治、病例随访等精准化管理措施。到2028 年血吸虫病病人随访率达到95%及以上,到2030 年持续改善。(国家疾控局牵头,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负责,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等省份落实地方责任) 3.既往感染者管理。开展既往血吸虫感染者调查,建立个案信息库,做好随访和干预,改善服务对象健康状况,延缓和阻止血吸虫性肝纤维化病理进展,提高其生活质量。(国家疾控局牵头,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负责,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等省份落实地方责任) (四)实施监测预警响应行动。 1.流行因素监测。开展人群、家畜血吸虫病疫情监测及螺情监测,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和流行因素的变化情况。强化医疗机构对血吸虫病的诊疗意识和能力,落实首诊医生负责制,提高病人的检出率。到2028 年监测任务完成率达到100%,到2030 年巩固维持。(国家疾控局牵头,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负责,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等省份落实地方责任) 2.野生动物传染源监测。开展野鼠、麋鹿等野生动物血吸虫感染情况调查,掌握野生动物传染源分布特征,开展野生动物传染源防控。(国家疾控局牵头,会同国家林草局等部门负责,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等省份落实地方责任) 3.风险评估与处置。建设血吸虫病智慧化多点触发监测预警系统,综合分析研判传播风险,加强洪灾、地震等不可控自然灾害对血吸虫病传播影响的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等级启动预警响应机制,实施综合处置措施并进行处置效果评估。到2028 年风险处置率达到100%,到2030 年巩固维持。(国家疾控局牵头,会同农业农村部、水利部等部门负责,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等省份落实地方责任) (五)实施健康教育促进行动。 1.加强宣传动员。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加大血吸虫病消除宣传力度,并利用网站、“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加大宣传推送。设立血吸虫病防治宣传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血吸虫病防护知识和国家血吸虫病消除政策。加强血防文化建设,传承血防精神,增强防控队伍凝聚力。提高公众对血吸虫病的认知和关注度,增强居民自我防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参与血吸虫病防控的良好氛围。(国家疾控局牵头,会同国家广电总局等部门负责,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等省份落实地方责任) 2.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教育。加强重点环境风险警示。针对流行区学生、休闲垂钓人员、水上作业和重大工程外来施工人员等重点人群,广泛开展血防知识的健康教育。将血防知识教育纳入学校、社区健康教育内容,普及防治知识,增强学生和重点人群防病意识和技能。到2028 年重点人群血防知识知晓率达到95%,到2030 年持续改善。(国家疾控局牵头,会同教育部、水利部等部门负责,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等省份落实地方责任) (六)实施专业能力提升行动。 1.加大技能培训力度。对从事血防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人群和家畜查治、钉螺查灭、健康教育、风险评估、信息管理等各方面培训,全方位提升现有防治队伍技能水平。到2028 年血防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5%及以上,到2030 年持续改善。(国家疾控局牵头负责,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等省份落实地方责任) 2.加强防控能力建设。在相关科技计划中布局消除血吸虫病科学研究,组织跨学科联合攻关,加快防治策略、监测预警、快速诊断技术、预防和治疗药品、灭螺药品和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加快成果转化与推广,持续提升防控能力和水平。(科技部牵头,会同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等部门负责,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等省份落实地方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是国务院防治重大疾病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内容,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血吸虫病消除工作。各地切实提高对消除血吸虫病的认识,建立健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对血吸虫病消除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消除政策,组织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地区间加强联防联控,毗邻地区按照血吸虫病流行特点,制订区域联防工作计划,根据各区域间的实际情况,分类分片确定联防联控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 各地结合本行动方案制定本地区血吸虫病消除计划,坚持“春查秋会”制度,建立健全部门述职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工作指导,依法推进各项防治工作。 (二)经费保障。 结合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需要,落实财政投入政策。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编制生态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草业等工程项目时,应当统筹考虑血吸虫病防治工程措施。 (三)机构和人员保障。 完善省、市、县、乡四级血吸虫病防控网络,保持稳定的血吸虫病防治专业队伍,对已达到消除目标的地区,应保留必要的人员、技术储备,巩固消除成果。依托国家区域公共卫生中心建设以血吸虫病防治为主的重点寄生虫病区域公共卫生中心,建立健全敏感有效的血吸虫病监测体系。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和实验室诊断网络建设,强化专业技术培训和防控技术储备,进一步提升监测预警、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信息化和大数据应用等方面的能力,并保持稳定。 六、效果评估 国家疾控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效果评估工作机制,于2025 年、2028 年和2030 年分别开展行动方案实施情况阶段性评估及终期评估。各地、各部门可参照本行动方案,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目标如期实现。 附表:1.各血吸虫病流行省份消除目标推进表 2.各血吸虫病流行省份主要工作指标清单 3.血吸虫病消除标准要求及工作指标释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