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25-4-3 19:01| 发布者: 医智宝| 查看: 38| 评论: 0

摘要: 本办法所称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是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健康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高效应对传染病疫情,最大程度减少传染病疫情及其造成的危害预先制定的方案。 ...

关于印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疾控应急发〔2024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卫生健康委,中国疾控中心:

为构建分级分类、高效实用的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体系,规范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疾控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4423

 

 

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分级分类、高效实用的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体系,规范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的专业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是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健康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高效应对传染病疫情,最大程度减少传染病疫情及其造成的危害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管理遵循依法科学、分类指导、分级负责、衔接贯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全国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地区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核、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宣传、评估、修订等工作。

 

第二章 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 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健康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针对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结合本行政区卫生应急工作实际,制定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第八条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可针对重大传染病、新发传染病等其他容易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制定单病种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一般为部门预案。

第九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职责为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养老机构、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体育场馆、监管场所、车站、港口、机场等人员密集的单位及其他可能引发传染病疫情的单位和基层组织制定本单位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条 不同层面的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各有侧重。

国家层面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侧重明确传染病疫情应对原则、组织指挥机制、事件分级和响应分级标准、信息报告要求、事后评估、卫生应急保障措施等,重点规范国家层面应对行动,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

省级层面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应根据国家层面的相应预案,结合本省份实际情况,侧重明确传染病疫情应对的组织指挥机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卫生应急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指导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面临的重要传染病风险编制应急预案。

市县级层面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应侧重明确传染病疫情应对的组织指挥机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现场管控、医疗救治、卫生应急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将疫情防控工作责任逐级分解,确定相关部门工作任务与对口联络机制,明确应急状态下街道、乡镇、村居、网格等基层组织具体工作职责,一旦发生疫情可依据相关预案迅速开展工作、落实到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单位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要侧重明确传染病疫情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卫生应急队伍组成、处置流程、人员疏散转移、可调用资源情况等,体现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第十一条 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可以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在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框架下,编制细化的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疫情监测、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物资储备、卫生应急队伍和相关单位联络员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二条 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组建预案编制工作组和专家组,由预案涉及的部门和单位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组组长由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三条 在编制应急预案准备阶段,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位预案,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开展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典型传染病疫情案例分析,加强传染病疫情应对的全流程、全要素情景构建,着力解决应急预案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不强等问题。

第十四条 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单位和基层组织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五条 相邻、相近地方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可以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传染病疫情的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组织指挥体系对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支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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