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服务机构和人员 (一)服务机构要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设置独立的空间,保障环境相对安全安静,配备必要的测查桌椅和测查床、儿童体格测量设施设备、血红蛋白检测仪等实验室设备、营养喂养咨询指导工具,用于开展婴幼儿营养喂养评估服务。鼓励依托信息技术,推进信息互联共享,从0~6岁儿童健康管理信息中导入婴幼儿及家庭基本信息,减少信息重复录入。 (二)人员要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至少配备1名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合格的儿童保健人员,从事婴幼儿营养喂养评估服务。 五、服务分工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开展社会宣传,普及婴幼儿营养喂养科学知识和技能。 2.开展婴幼儿营养喂养评估服务。 3.结合婴幼儿健康检查、喂养行为评价及营养状况评价结果,及时发现存在喂养行为问题的养育人及存在营养问题的婴幼儿,给予针对性咨询指导和干预。针对患有营养性疾病的婴幼儿,必要时转诊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1.开展社会宣传,普及婴幼儿营养喂养科学知识和技能。 2.开展婴幼儿营养喂养评估服务。 3.结合婴幼儿健康检查、喂养行为评价及营养状况评价结果,及时发现存在喂养行为问题的养育人及存在营养问题的婴幼儿,给予针对性咨询指导和干预。针对患有营养性疾病的婴幼儿,必要时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 4.接受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的患营养性疾病的婴幼儿。 5.针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动优质资源下沉,提供专业人力支持,开展人员培训、帮扶带教、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六、服务指标 (一)婴幼儿营养喂养评估率:统计期限内辖区3岁以下婴幼儿系统接受营养喂养评估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3岁以下婴幼儿数×100%。 其中,“3岁以下婴幼儿系统接受营养喂养评估人数”指3岁以下婴幼儿按年龄要求0~1岁接受5次、1~2岁接受2次、2~3岁接受2次喂养行为评价及营养状况评价的人数之和。 (二)6~24月龄婴幼儿辅食添加种类合格率:统计期限内辖区6~24月龄婴幼儿辅食添加种类合格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接受过调查的6~24月龄婴幼儿数×100%。 其中,“6~24月龄婴幼儿辅食添加种类合格人数”指6~24月龄婴幼儿在过去24小时内辅食添加种类达到谷薯类、豆类和坚果类、动物性食物、蛋类、含维生素A丰富的蔬果、其他浅色蔬果、奶类及奶制品等7类食物中4种以上,且至少包括1种富铁动物性食物、1种蔬果和1种谷薯类食物的人数。 (三)6~24月龄婴幼儿辅食添加频次合格率:统计期限内辖区6~24月龄婴幼儿辅食添加频次合格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接受过调查的6~24月龄婴幼儿数×100%。 其中,“6~24月龄婴幼儿辅食添加频次合格人数”指6~8月龄婴儿在过去24小时内辅食添加1~2次的人数、9~24月龄婴幼儿在过去24小时内辅食添加2~3次的人数之和。 (四)6~24月龄婴幼儿贫血率:统计期限内辖区6~24月龄婴幼儿贫血患病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接受过血红蛋白检测的6~24月龄婴幼儿数×100%。 其中“6~24月龄婴幼儿贫血患病人数”指血红蛋白小于110g/L的婴幼儿数。 (五)3岁以下婴幼儿生长迟缓率:统计期限内辖区3岁以下婴幼儿生长迟缓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3岁以下婴幼儿数×100%。 其中“3岁以下婴幼儿生长迟缓人数”指对照WHO标准的身长(身高)参考值,至少有一次测量身长(身高)低于同年龄标准人群身长(身高)中位数减2个标准差的婴幼儿人数。 (六)3岁以下婴幼儿超重率:统计期限内辖区3岁以下婴幼儿超重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3岁以下婴幼儿数×100%。 其中“3岁以下婴幼儿超重人数”指对照WHO标准的身长(身高)别体重参考值,至少有一次测量身长(身高)别体重大于或等于同年龄标准人群身长(身高)别体重中位数加1个标准差且小于同年龄标准人群身长(身高)别体重中位数加2个标准差的婴幼儿人数。 (七)3岁以下婴幼儿肥胖率:统计期限内辖区3岁以下婴幼儿肥胖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3岁以下婴幼儿数×100%。 其中“3岁以下婴幼儿肥胖人数”指对照WHO标准的身长(身高)别体重参考值,至少有一次测量身长(身高)别体重大于或等于同年龄标准人群身长(身高)别体重中位数加2个标准差的婴幼儿人数。 附件:1.3岁以下婴幼儿营养喂养评估档案 2.3岁以下婴幼儿年龄别体重标准差数值表 3.3岁以下婴幼儿年龄别身长(身高)标准差数值表 4.3岁以下婴幼儿身长(身高)别体重标准差数值表 5.3岁以下婴幼儿年龄别体质指数(BMI)标准差数值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