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

2025-4-29 11:38| 发布者: 启疾光| 查看: 18| 评论: 0

摘要: 本规范是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经营者和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据《电子商务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  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等显著位置,持续展示下列资质信息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网络销售的,展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图片或者相关电子证书的链接标识;

(二)自行生产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注册人通过网络销售其注册产品的,展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图片或者相关电子证书的链接标识;

(三)委托生产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注册人通过网络销售其注册产品的,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图片或者相关电子证书的链接标识。

仅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和经营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除外。

第十二条  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在产品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展示下列与医疗器械产品相关的信息

(一)展示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的图片或者相关电子证书的链接标识

销售角膜接触镜、助听器等有特殊验配要求医疗器械的,应当展示配戴本产品,应由眼视光专业人士进行验配”“验配助听器前应经过专业的检查及听力测试,并在助听器验配师调试并试听试戴和验配师指导下使用等警示信息;

(三)以零售方式通过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的,应当展示购买和使用前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警示信息,产品说明书中对贮存、运输及安全使用有特别说明的,还应当以文本、图片或者链接标识等方式展示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

第十三条  网络销售经营者展示的医疗器械相关文本、图片、视频等信息,应当真实完整、清晰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编号、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以及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编号等信息应当以文本形式展示

网络销售经营者展示医疗器械名称、注册人(备案人)名称、生产企业或者受托生产企业名称、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名称以及产品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禁忌症等信息,应当与所售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信息表、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等载明的内容保持一致。

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更

第十  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展示信息的审核和动态监测,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停止展示或者按要求更改,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购货者证明文件、经营范围进行核实,建立购货者档案,保证医疗器械销售流向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十六条  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加强网络销售记录管理。网络销售记录除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外,还应当记录网络销售订单号,妥善保存网络销售数据。

十七  从事医疗器械零售的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为购货者开具销售凭据。从事医疗器械批发的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为购货者开具随货同行单。

销售凭据、随货同行单内容除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外,还应当包括网络销售订单号等信息。

第十  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制度以及运输操作规程要求运输医疗器械,按照所销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运输、贮存条件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做好运输过程的产品防护,确保运输过程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安全,并做好运输记录。

网络销售经营者委托其他具备质量保障能力的承运单位运输医疗器械的,应当签订委托运输质量保证协议,并定期对承运单位运输医疗器械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评估,确保运输过程的质量安全。

第十九条  网络销售医疗器械运输记录应当包括:网络销售订单号、运输方式,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单位、数量、发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委托运输时还应当记录承运单位名称和运单号,自行运输时应当记录运输车辆车牌号和运输人员。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的网络销售经营者,运输记录还应当包括收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  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售后服务与客户投诉联系方式,并对客户意见的处理和反馈情况进行记录。

第二十  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重点关注和收集药品监管部门、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供货者、购货者以及入驻电商平台经营者等发布和告知的医疗器械质量风险信息,及时对销售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暂停产品信息展示、暂停销售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以及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自查自查报告还应当包括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电商平台经营者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规定的要求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对入网的网络销售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其医疗器械相关许可、备案等情况和网络销售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平台内医疗器械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

第二十  电商平台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安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等条件,保证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

(二)确保电商平台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规定的要求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三)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工作情况汇报,对平台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安全风险情况进行工作会商和总结,对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安全风险会商会议纪要。

第二十  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确保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具有裁决权

第二十  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设立与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规模和医疗器械风险程度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并设置相应工作岗位。未设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门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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