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第1号) 第23项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19644- 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本标准与GB 19644- 2010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感官要求; ——修改了理化指标; ——修改了微生物限量; ——增加了牦牛乳粉 、骆驼乳粉、驴乳粉和马乳粉等的技术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和调制乳粉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乳粉(全脂、脱脂、部分脱脂)和调制乳粉。 2术语和定义 2.1乳粉 以单一品种的生乳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粉状产品。 2.2调制乳粉 以单一品种的生乳和(或)其全乳(或脱脂及部分脱脂)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原料(不包括其他品种的全乳、脱脂及部分脱脂乳)、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中的--种或多种,经加工制成的粉状产品,其中来自主要原料的乳固体含量不低于70%。 3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生乳应符合 GB 19301的规定。 3.1.2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3.4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 3.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4.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3.5微生物限量 3.5.1致病菌限量应符合 GB 29921的规定。 3.5.2 微生物限量还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微生物限量
3.6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3.6.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6.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 4其他 4.1 产品应标明“乳粉”或“调制乳粉”。 4.2 牛乳粉可标识为“乳粉”或“奶粉”。其他奶畜来源的乳粉应标识奶畜品种, 如“羊乳粉”或“羊奶粉”。 4.3调制牛乳粉可标识为“调制乳粉”或“调制奶粉”。其他奶畜为主要来源的调制乳粉应标识奶畜品种,如“调制羊乳粉”或“调制羊奶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