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21)

2024-3-4 12:12| 发布者: 中医天地| 查看: 401| 评论: 0|来自: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摘要: 本标准代替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适用于0~6月龄嬰儿食用的配方食品。婴儿配方食品适用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0~6月龄婴儿正常营养需要的配方食品。 ... ... ... ... ...
 ——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酪》(GB 5420-2021)等5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4项修改单的公告(2021年第3号)  第2项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

本标准与GB 10765-2010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的描述;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和增加了部分营养素的最小值或最大值;

——增加了豆基婴儿配方食品中铁、锌和磷的含量要求;

——将胆碱由可选择成分修改为必需成分;

——修改了附录A和附录B的内容;

——更新了检测方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0~6月龄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

2术语和定义

2.1婴儿配方食品

适用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0~6月龄婴儿正常营养需要的配方食品。

2.1.1乳基婴儿配方食品

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人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

2.1.2豆基婴儿配方食品

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人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

3技术要求

3.1原料要求

3.1.1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应保证婴儿的安全,满足其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婴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

3.1.2所使用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不应含有麸质。

3.1.3不应使用氢化油脂。

3.1.4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

3.2感官要求

婴儿配方食品的色泽、滋味、气味组织状态、冲调性应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不应有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3.3必需成分

3.3.1产品中所有必需成分对婴儿的生长和发育是必需的。

3.3.2 品在即食状态下每100 mL所含的能量应在250 kJ( 60 kcal)~295 kJ(70 kcal)范围。能量的计算按每100 mL产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分别乘以能量系数17 kJ/g37 kJ/g17 kJ/g(膳食纤维的能量系数为8 kJ/g),所得之和为千焦/100毫升(kJ/100 mL)值。再除以4.184为千卡/100毫升(keal/100 mL)值。

3.3.3产品中每100 kJ(100 kcal)所含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的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4婴儿配方食品不应使用果糖和蔗糖作为碳水化合物的来源,可适当添加葡萄糖聚合物(其中淀粉经预糊化后才可加人)。对乳基婴儿配方食品,碳水化合物的来源应首选乳糖(乳糖占碳水化合物含量应≥90%)

1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指标

 

……………………………

 

 

GB 1076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  全文PDF版:GB 10765-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pdf



关联阅读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酪》(GB 5420-2021)等5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4项修改单的公告(2021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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