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6-2021)

2021-3-18 20:43| 发布者: 中医天地| 查看: 323| 评论: 0|来自: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摘要: 本标准代替GB 10767- 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适用于6~12月龄较大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的内容,适用于6~12月龄较大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含乳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和豆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两种 ...

——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酪》(GB 5420-2021)等5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4项修改单的公告(2021年第3号) 第3项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10767- 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适用于6~12月龄较大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的内容。

本标准与GB 10767- 2010 中适用于6~12月龄的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范围。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乳清蛋白和乳糖的比例要求。

——修改和增加了多数营养索的最小值或最大值。

——增加了豆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蛋白质、铁,锌和磷的含量要求。

——将锰、硒、胆碱由可选择成分修改为必需成分。

——修改了标签的部分要求。

——增加了附录A和附录B.

——修改了检测方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6~12月龄较大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

2术语和定义

2.1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适用于正常较大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6~12月龄较大婴儿部分营养需要的配方食品。

2.2乳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人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

2.3豆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

3技术要求

3.1原料要求

3.1.1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应保证较大婴儿的安全,满足其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较大婴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

3.1.2所使用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不应含有麸质。

3.1.3不应使用氢化油脂。

3.1.4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

3.2 感官要求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的色泽.滋味.气味、组织状态.冲调性应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不应有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3.3必需成分

3.3.1产品中所有必需成分对较大婴儿的生长和发育是必需的。

3.3.2 品在即食状态下每100 mL所含的能量应在250 kJ(60 kcal)~314 kJ(75 kcal),能量的计算按每100 mL产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分别乘以能量系数17 kJ/g37 kJ/g17 kJ/g(膳食纤维的能量系数为8 kJ/g),所得之和为千焦/100毫升(kJ/100 mL),再除以4.184 为千卡/100毫升(kcal/100 mL)值。

3.3.3 品中每100 kJ(100 kcal) 所含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的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4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不应使用果糖和蔗糖作为碳水化合物的来源,可适当添加葡萄糖聚合物(其中淀粉经预糊化后才可加人),对乳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碳水化合物的来源应首选乳糖(乳糖占碳水化合物含量应≥90%)

1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指标

 

…………………………

 

 

GB 10766-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全文PDF版:GB 10766-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pdf



关联阅读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酪》(GB 5420-2021)等5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4项修改单的公告(2021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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