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07-2016)等12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2016年 第17号) 第114项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4789.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本标准与GB 4789.1- 201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附录A,微生物实验室常规检验用品和设备; ——修改了实验室基本要求; ——修改了样品的采集; ——修改了检验; ——修改了检验后样品的处理; ——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2实验室基本要求 2.1检验人员 2.1.1应具有相应的微生物专业教育或培训经历,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够理解并正确实施检验。 2.1.2应掌握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和消毒知识。 2.1.3应在检验过程中保持个人整洁与卫生,防止人为污染样品。 2.1.4应在检验过程中遵守相关安全措施的规定,确保自身安全。 2.1.5有颜色视觉障碍的人员不能从事涉及辨色的实验。 2.2环境与设施 2.2.1实验室环境不应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2.2.2实验区域应与办公区域明显分开。 2.2.3实验室 工作面积和总体布局应能满足从事检验工作的需要,实验室布局宜采用单方向工作流程,避免交叉污染。 2.2.4实验室内环境的温度、湿度、洁净度及照度、噪声等应符合工作要求。 2.2.5食品样品检验应在洁净区域进行,洁净区域应有明显标示。 2.2.6病原微生物分离 鉴定工作应在二级或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2.3 实验设备 2.3.1实验设备 应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常用设备见A.1。 2.3.2实验设 备应放置于适宜的环境条件下,便于维护、清洁、消毒与校准,并保持整洁与良好的工作状态。 2.3.3实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或检定(加贴标识)、维护和保养,以确保工作性能和操作安全。 2.3.4实验设备应有日常监控记录或使用记录。 2.4 检验用品 2.4.1检验用品应满足微生物检验工作的需求,常用检验用品见A.2。 2.4.2检验用品在使用前应保持清洁和/或无菌。 2.4.3需要灭菌的检验用品应放置在特定容器内或用合适的材料(如专用包装纸、铝箔纸等)包裹或加塞,应保证灭菌效果。 2.4.4检验用品的储存环境应保持干燥和清洁,已灭菌与未灭菌的用品应分开存放并明确标识。 2.4.5灭菌检验用品应记录灭菌的温度与持续时间及有效使用期限。 2.5培养基和试剂 培养基和试剂的制备和质量要求按照GB4789.28的规定执行。 2.6 质控菌株 2.6.1实验室应保存能满足实验需要的标准菌株。 2.6.2应使用微生物菌种保藏专门机构或专业权威机构保存的、可溯源的标准菌株。 2.6.3标准菌株的保存、传代按照GB 4789.28的规定执行。 2.6.4对实验室分离菌株(野生菌株),经过鉴定后,可作为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的菌株。 3样品的采集 3.1 采样原则 3.1.1样品的采集应遵循随机性、代表性的原则。 3.1.2采样过程遵循无菌操作程序,防止一切可能的外来污染。 3.2采样方案 3.2.1根据检验目的、食品特点、批量检验方法、微生物的危害程度等确定采样方案。 3.2.2采样方案分为二级和三级采样方案。 二级采样方案设有n.c和m值,三级采样方案设有n、c、m和M值。 n: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 c: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 m: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限量值(三级采样方案)或最高安全限量值(二级采样方案); M: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