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按照二级采样方案设定的指标,在n个样品中,允许有≤c个样品其相应微生物指标检验值大于m值。 注2:按照三级采样方案设定的指标,在n个样品中,允许全部样品中相应微生物指标检验值小于或等于m值;允许有≤c个样品其相应微生物指标检验值在m值和M值之间;不允许有样品相应微生物指标检验值大于M值。 例如:n=5, c=2, m=100 CFU/g, M=1 000 CFU/g。含义是从一批产品中采集5个样品,若5个样品的检验结果均小于或等于m值(≤100 CFU/g),则这种情况是允许的;若≤2个样品的结果(X)位于m值和M值之间(100 CFU/g<X≤1
000 CFU/g),则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若有3个及以上样品的检验结果位于m值和M值之间,则这种情况是不允许的;若有任一样品的检验结果大于M值(>1000CFU/g),则这种情况也是不允许的。 3.2.3各类食品的采样方案按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3.2.4食 品安全事故中食品样品的采集: a) 由批量生产加工的食品污染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食品样品的采集和判定原则按3.2.2和3.2.3执行。重点采集同批次食品样品。 b) 由餐饮单位或家庭烹调加工的食品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重点采集现场剩余食品样品,以满足食品安全事故病因判定和病原确证的要求。 3.3各类食品的采样方法 3.3.1 预包装食品 3.3.1.1应采集 相同批次、独立包装、适量件数的食品样品,每件样品的采样量应满足微生物指标检验的要求。 3.3.1.2独立包装小于、等于1000g的固态食品或小于、等于1000mL的液态食品,取相同批次的包装。 3.3.1.3独立包装大于1000mL的液态食品,应在采样前摇动或用无菌棒搅拌液体,使其达到均质后采集适量样品,放人同一个无菌采样容器内作为一件食品样品;大于1 000 g的固态食品,应用无菌采样器从同一包装的不同部位分别采取适量样品,放人同--个无菌采样容器内作为一件食品样品。 3.3.2散装食品或现场制作食品 用无菌采样工具从n个不同部位现场采集样品,放人n个无菌采样容器内作为n件食品样品。每件样品的采样量应满足微生物指标检验单位的要求。 3.4采集样品的标记 应对采集的样品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和标记,内容包括采样人、采样地点、时间、样品名称、来源、批号、数量、保存条件等信息。. 3.5采集样品的贮存和运输 3.5.1应尽快将样品送往实验室检验。 3.5.2应在运输过程中保持样品完整。 3.5.3应在接近原有贮存温度条件下贮存样品,或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样品中微生物数量的变化。 4检验 4.1 样品处理 4.1.1实验室 接到送检样品后应认真核对登记,确保样品的相关信息完整并符合检验要求。 4.1.2实验室应按要求尽快检验。
若不能及时检验,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样品中原有微生物因客观条件的干扰而发生变化。 4.1.3各类食品样品处理应按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的规定执行。 4.2 样品检验 按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5生物安全与质量控制 5.1 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 应符合GB 19489的规定。 5.2质量控制 5.2.1实验室应根据需要设置阳性对照、阴性对照和空白对照,定期对检验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5.2.2 实验室应定期对实验人员进行技术考核。 6记录与报告 6.1记录 检验过程中应即时、客观地记录观察到的现象、结果和数据等信息。 6.2 报告 实验室应按照检验方法中规定的要求,准确、客观地报告检验结果。 7检验后样品的处理 7.1 检验结果报告后,被检样品方能处理。 7.2 检出致病菌的样品要经过无害化处理。 7.3 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 附录A 微生物实验室常规检验用品和设备 A.1 设备 A.1.1 称量设备:天平等。 A.1.2 消毒灭菌设备:干烤/干燥设备,高压灭菌、过滤除菌、紫外线等装置。 A.1.3 培养基制备设备:pH计等。 A.1.4 样品 处理设备:均质器(剪切式或拍打式均质器)、离心机等。 A.1.5 稀释设备 :移液器等。 A.1.6 培养设备:恒温培养箱、恒温水浴等装置。 A.1.7 镜检计数设备:显微镜
、放大镜、游标卡尺等。 A.1.8 冷藏冷冻设备:冰箱、冷冻柜等。 A.1.9 生物安全设备:生物安全柜。 A.1.10其他设备 。 A.2 检验用品 A.2.1常规检验用品: 接种环(针)、酒精灯、镊子、剪刀、药匙、消毒棉球、硅胶(棉)塞、吸管、吸球、试管、平皿、锥形瓶.微孔板、广口瓶、量简、玻棒及L形玻棒、pH试纸、记号笔、均质袋等。 A.2.2现场采样检验 用品:无菌采样容器、棉签、涂抹棒、采样规格板、转运管等。 关联阅读: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07-2016)等12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2016年 第17号) 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