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09〕110号) ... ...

2019-4-27 14:15|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1517| 评论: 0

摘要: 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发〔2009〕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消毒产品监督 ...


  第十九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从事生产活动,只限于在许可范围内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取得卫生许可证后,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发生改变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按照本规定第五条提交材料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审查核实。

  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发生改变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新的生产工艺流程图或生产车间布局图等材料,经审核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将企业提交的材料归入原档案。

  第二十条  变更或延续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变更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变更字样,原有效期限不变。

  第二十一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车间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对申请迁移厂址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发放新址的卫生许可证时,应注销其原址的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注销其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补发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补发”字样,原有效期限不变

第二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名单。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分装是指以大包装产品为原料直接通过分装加工方式生产定型包装产品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1 1 日起施行。

                                                                                 卫生部


  附件1. 申请材料要求及格式

  附件2.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样式

  附件3. 生产类别分类目录

  附件1  申请材料要求及格式

  一、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要求

  (一)申请材料为A4规格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请表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

  (二)申请材料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

  (三)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四)申请材料中所有外文译为规范的中文,并有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材料之后。

  (五)申请材料一份,每页加盖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

(六)申请材料根据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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