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力推进中医药服务贸易。 吸引境外来华消费。鼓励有条件的非公立中医医院成立国际医疗部或外宾服务部,鼓励社会资本提供多样化服务模式,为境外消费者提供高端中医医疗保健服务。全面推进多层次的中医药国际教育合作,吸引更多海外留学生来华接受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和临床实习。整合中医药科研优势资源,为境外机构提供科研外包服务。
推动中医药健康服务走出去。扶持优秀中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到境外开办中医医院、连锁诊所等中医药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境外营销网络。培育一批国际市场开拓能力强的中医药服务企业或企业集团。鼓励中医药院校赴境外办学。鼓励援外项目与中医药健康服务相结合。 专栏7 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
中医药服务贸易先行先试 扶持一批市场优势明显、具有发展前景的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建设一批特色突出、能够发挥引领辐射作用的中医药服务贸易骨干企业(机构),创建若干个综合实力强、国际影响力突出的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区域。发展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科技研发等服务贸易,开发国际市场。
中医药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遴选可持续发展项目,与丝绸之路经济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开展中医药交流与合作,提升中医药健康服务国际影响力。
民族医药健康产业区
以丝绸之路经济带、中国—东盟(10+1)、澜沧江—湄公河对话合作机制、大湄公河次区域等区域次区域合作机制为平台,在边境地区建设民族医药产业区,提升民族医医疗、保健、健康旅游、服务贸易等服务能力,提高民族医药及相关产品研发、制造能力。
三、完善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并不断扩大开放领域;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都要向外地资本开放。对于社会资本举办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传统中医诊所、门诊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乡镇和村开办只提供经核准的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传统中医诊所。
(二)加强用地保障。各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考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需要,扩大中医药健康服务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用地。在城镇化建设中,优先安排土地满足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的发展需求。按相关规定配置中医药健康服务场所和设施。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对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中医药健康服务项目,可根据规定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对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三)加大投融资引导力度。政府引导、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统筹支持中医药健康服务项目。拓宽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及相关产业发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和运营中医药健康服务项目,新增项目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鼓励中医药企业通过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融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健康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扶持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发展股权投资企业。加大对中医药服务贸易的外汇管理支持力度,促进海关通关便利化。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创新型新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
(四)完善财税价格政策。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可以按规定获得财政补助,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可由同级政府给予支持。加大科技支持力度,引导关键技术开发及产业化。对参加相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在税前扣除。完善中医药价格形成机制,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摆在重要位置,统筹协调,加大投入,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中医药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制定本规划实施方案,会同各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加强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卫生计生、旅游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扎实推动落实本规划。各地区要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细化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建立中医药健康服务行业组织,通过行政授权、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适宜行业组织行使的职责委托或转移给行业组织,强化服务监管。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咨询、标准制定、行业自律、人才培养和第三方评价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完善标准和监管。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为核心,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规范和标准制修订工作。对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领域,制定并落实服务承诺、公约、规范。建立标准网上公告制度,发挥标准在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建立健全中医药健康服务监管机制,推行属地化管理,重点监管服务质量,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建立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将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引导行业自律。在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引入认证制度,通过发展规范化、专业化的第三方认证,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标准应用,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撑。 专栏8 中医药健康服务标准化项目
中医药健康服务标准制定 制定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人员、服务、技术产品标准,完善中医药健康服务标准体系。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标准国际化进程。建立中医药健康服务标准公告制度,加强监测信息定期报告、评价和发布。
中医药健康服务标准应用推广
依托中医药机构,加强中医药健康服务标准应用推广。发挥中医药学术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专业技术人员的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培训,推动中医药标准的有效实施。
中医药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建设
制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统计方式和统计体系,完善统计信息报送和发布机制。 (四)加快人才培养。推动高校设立健康管理等中医药健康服务相关专业,拓宽中医药健康服务技术技能人才岗位设置,逐步健全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相关职业(工种)。促进校企合作办学,着力培养中医临床紧缺人才和中医养生保健等中医药技术技能人才。规范并加快培养具有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健康服务从业人员,探索培养中医药健康旅游、中医药科普宣传、中医药服务贸易等复合型人才,促进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与落实就业创业相关扶持政策紧密衔接。 改革中医药健康服务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认证管理方式,推动行业协会、学会有序承接中医药健康服务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认定具体工作,建立适应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推进职业教育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在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专栏9 中医药健康服务人力资源建设项目
中医药优势特色教育培训 依托现有中医药教育资源,加强中医药健康服务教育培训,培养一批中医药健康服务相关领域领军(后备)人才、骨干人才和师资。
中医药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体系建设
拓宽中医药健康服务技术技能型人才岗位设置,制定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培训职业技能标准,加强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培训,推动行业协会、学会有序承接中医药健康服务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认定具体工作。 (五)营造良好氛围。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尊重和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重视和促进健康的社会风气。支持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办专门的节目栏目和版面,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弘扬大医精诚理念,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开展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人员,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科学精神,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以中医药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虚假宣传中药、保健食品、医疗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