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部组织编写了《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加强对消毒产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应按照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七条查处。 本规范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卫 生 部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或使用的进口和国产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条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三)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名称、剂型、型号、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 (四)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国产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五)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卫生部卫生许可时批准的一致;不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其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一致。 (六)消毒产品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产品标识中明确注明。 (七)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八)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四条 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 第五条 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应清晰、牢固、不得涂改。 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附有说明书,其中产品标签内容已包括说明书内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第六条 消毒剂包装(最小销售包装除外)标签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六)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第七条 消毒剂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六)主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七)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八)用于粘膜的消毒剂还应标注“仅限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用”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