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注:特别提示——卫计委公告明确不是普通食品的名单(历年发文总结):鱼肝油、冬虫夏草、莲子芯、薰衣草、大豆异黄酮、灵芝孢子粉、鹿角、龟甲 。
附件:普通食品、保健食品药材,保健食品禁止使用药材3个名单 关联阅读一: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1]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保护野生动植物,对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特作如下规定: 一、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由国务院及其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中收入的野生动物、植物品种。 二、禁止使用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 三、禁止使用人工驯养繁殖或人工栽培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 使用人工驯养繁殖或人工栽培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的,应提供省级以上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使用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的,应提供省级以上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能批准的开发利用的证明。 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中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的,如果该种植物已获“品种权”,应提供该种植物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使用的证明;如该种植物尚未取得品种权,应提供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种品种尚未取得品种权的证明。 六、对于进口保健食品中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名录中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提供国务院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进出口许可证及海关的证明文件。 七、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获批准的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应于2001年12月31日前,按本通知的要求,向我部提出原料备案或变更的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0 0一年六月七日 关联阅读二: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1]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为保护野生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等固沙植物,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特作如下规定: 一、禁止使用野生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 二、使用人工栽培的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的,应提供原料来源、购销合同以及原料供应商出具的收购许可证(复印件)。 三、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获批准的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生产商应自行清理;对于变更原料的,应于2001年12月31日前向我部备案,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00一年七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