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修订版)和夏季空调运行管理与使用指引(修订版)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附件:1.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修订版) 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修订版) 为引导公众科学戴口罩,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保护公众健康,在前期印发的《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基础上,根据当前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和全面复工复产复学复课情况,对指引内容进行了修订调整。本指引只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低风险地区,中、高风险地区仍参照原版指引实施。 一、普通公众 (一)居家。 防护建议:无需戴口罩。 (二)户外、公园。 防护建议:建议随身备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保持1米以上社交安全距离,无需戴口罩。 (三)交通工具。 防护建议:骑车、自驾车时,无需戴口罩;乘坐公交、地铁、长途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四)公共场所。 1.超市、商场、餐厅、展馆/博物馆、体育馆/健身房等场所。 防护建议:公众需随身备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无人员聚集、通风良好、保持1米以上社交安全距离情况下,无需戴口罩。 2.剧场、影剧院、地下或相对封闭购物场所、网吧及乘坐厢式电梯等通风不良的公共场所。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五)会议室。 防护建议:确保有效通风换气,保持人员1米以上社交安全距离情况下,无需戴口罩。 二、特定场所人员 (一)办公场所及厂房车间人员。 防护建议:确保有效通风换气,作业岗位工作人员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情况下,无需戴口罩。 (二)公共场所服务人员。 如商店、公共交通工具、餐馆、食堂、旅馆、单位社区进出口、企业前台等场所工作服务人员。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三)校园内人员。 1.托幼机构人员。防护建议:因幼儿特殊生理特征,不建议戴口罩。托幼机构教师、值守人员、清洁人员及食堂等工作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2.中小学校人员。防护建议:需随身备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校园内,学生和授课老师无需戴口罩;学校进出值守人员、清洁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等服务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3.大中院校人员。防护建议:确保有效通风换气、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情况下,教职员工和学生无需戴口罩;在封闭、人员密集或与他人近距离接触(小于等于1米)时,需戴口罩;学校进出值守人员、清洁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等服务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四)医院就诊、探视或陪护人员。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五)养老院、福利院、监狱和精神卫生机构人员。 防护建议:此类机构内人员无需戴口罩;外来人员、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三、重点人员 (一)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从入境开始到隔离结束)。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无呼气阀符合KN95/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 (二)居家隔离人员。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独处时可不戴口罩。 (三)发热、咳嗽等症状人员。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无呼吸阀符合KN95/N95级别或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 (四)严重心肺疾病患者和婴幼儿。 防护建议:严重心肺疾病患者,在医生指导下戴口罩。3岁以下婴幼儿,不戴口罩。 四、职业暴露人员 (一)出入境口岸工作人员。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符合KN95/N95防护口罩。 (二)为隔离人员提供服务的司机、定点隔离酒店服务人员、保安、清洁人员等人员。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符合KN95/N95防护口罩。 (三)普通门诊、急诊、病房等医务人员。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 (四)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的医务人员;在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患者的病房、ICU工作的人员;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环境消毒人员;转运确诊和疑似病例人员。防护建议:戴医用防护口罩。 (五)从事呼吸道标本采集的操作人员;进行新冠肺炎患者气管切开、气管插管、气管镜检查、吸痰、心肺复苏操作,或肺移植手术、病理解剖的工作人员。防护建议:头罩式(或全面型)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防护器,或半面型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防护器加戴护目镜或全面屏;两种呼吸防护器均需选用P100防颗粒物过滤元件,过滤元件不可重复使用,防护器具消毒后使用。 五、使用注意事项 (一)注意卫生,佩戴前、脱除后应做好手部卫生。 (二)需重复使用的口罩,使用后悬挂于清洁、干燥的通风处。 (三)备用口罩建议存放在原包装袋,如非独立包装可存放在一次性使用食品袋中,并确保其不变形。 (四)如佩戴口罩感觉胸闷、气短等不适时,应立即前往户外开放场所,摘除口罩。 (五)废弃口罩归为其他垃圾进行处理,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或其他可疑污染的废弃口罩,需单独存放,并按有害垃圾进行处理。 延伸阅读:关于印发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