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通气功能测试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20-6-30 21:43| 发布者: 享瑾美| 查看: 1331| 评论: 0

摘要: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肺通气功能测试产品的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肺通气功能测试产品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 ...



1相关标准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9706.12007

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GB/T 147102009

医用电器设备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16886.12011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

GB/T 16886.52017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

GB/T 16886.102017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0部分:刺激与皮肤致敏试验

GB/T 16886.122017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2部分:样品制备与参照材料

YY/T 03162016

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YY/T 0466.12016

医用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

YY 05052012

医用电气设备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

YY/T 14382016

麻醉和呼吸设备评价自主呼吸者肺功能的呼气峰值流量计

上述标准包括了产品技术要求中经常涉及到的部件标准和方法标准。有的企业还会根据产品的特点引用一些行业外的标准。

产品适用及引用标准的审查可以分两步来进行。首先对引用标准的齐全性和适宜性进行审查,也就是在编写产品技术要求时与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进行了引用,以及引用是否准确。可以通过对企业提交的符合性声明判断是否引用了相关标准,以及所引用的标准是否适宜。此时,应注意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是否完整规范,标准是否现行有效。其次对引用标准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即所引用的标准中的条款要求,是否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进行了实质性的条款引用。这种引用通常采用两种方式,文字表述繁多、内容复杂的可以直接引用标准及条文号。比较简单的也可以直接引述具体要求。

如有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产品性能指标等要求应执行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六)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禁忌症

该产品在医疗机构中用于测量人用力呼吸时、静息呼吸时和最大呼(吸)气时的肺功能通气指标。

根据临床评价资料,明确肺通气功能测试产品的适用人群与适用环境。如:是否适用于年长儿童。

用于低龄婴幼儿潮气呼吸肺功能检查的设备不适用于本指导原则。

禁忌症:

绝对禁忌症

1.3个月患心肌梗死、脑卒中、休克;

2.4周严重心功能不全、严重心律失常、不稳定性心绞痛;      

3.4周大咯血;

4.癫痫发作需要治疗;

5.未控制的高血压病(收缩压>200mmHg、舒张压>100mmHg);

6.主动脉瘤;

7.严重甲状腺功能亢进。

相对禁忌症

1.静息心率>120/min

2.气胸、巨大肺大疱且不准备手术治疗者;

3.孕妇;

4.鼓膜穿孔(需先堵塞患侧耳道后测定);

5.4周呼吸道感染;

6.免疫力低下易受感染者;

7.呼吸道传染性疾病(如结核病、流感等)。

8.危重疾病患儿、血氧饱和度低于92%需要氧疗的患儿。

(七)产品的主要风险

肺通气功能测试产品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 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审查要点包括:

1.产品定性定量分析是否准确。

2.危害分析是否全面。

3.风险可接受准则,降低风险的措施及采取措施后风险的可接受程度,是否有新的风险产生。

以下依据YY/T 03162016,从各方面列举了产品的危害因素,提示审查人员从表2中以下方面考虑。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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